廉署批承批人唯牟利 不斷要求改土地用途

【本報訊】廉署以澳門南灣湖計劃C區及D區共13幅地段為例,指出《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被廢止的事實,根本不能成為彼等土地承批人不在所訂定的土地利用期間內切實履行土地批給合同義務的理由,更不可能理所當然地成為彼等要求更改土地利用的權利,因為所有後果都是源於彼等土地承批人沒有按照原批給合同及《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履行義務所致。

廉署指,南灣湖計劃C區及D區原臨時性批給土地合同所訂定的土地利用期間至2000年7月屆滿,並已獲批准延長一次至2005年8月。在整個土地利用期間,除了C區12地段的獲土地轉讓的承批人在該期間結束前幾個月匆匆向工務局遞交更改土地利用的請求之外,獲轉讓的承批人從2001年取得土地後,無一在土地利用期間內提交過建築計劃。

此類土地承批人的行為顯示彼等明顯無意履行原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所訂定的義務,只試圖透過不斷要求行政當局更改土地用途、擴大可建樓宇的規模及高度等手段,一心伺機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

行政當局撥亂反正、嚴格執法,宣告有關土地臨時性批給失效,尤屬此類土地承批人所始料未及的結果,遂紛紛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訴訟,要求特區政府作出賠償,截至2020年7月的數據顯示,此類司法索償案件涉及的土地至少達21幅。

事實上,《土地法》(無論新舊)中一直設有關於批給失效的制度,然而,相關土地承批人一直所採取的態度已習非成是,以為在取得有關土地的臨時性批給之後,即使長期不作發展,亦不會受到任何處分或被收回土地,並對隨意更改土地利用或修改土地用途視為理所當然,對工務局的批准決定產生過多的期望,甚至誤以為其可主導所取得的批給土地的發展方向,包括由其決定何時利用及如何利用有關土地等。

廉署審視的74個土地租賃批給卷宗,經查明,74個批給卷宗所涉及的土地承批人均未遵守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的條款,共通點都是未能在所訂定的土地利用期間內完成原訂土地利用計劃或獲准修改之土地利用計劃,即使當中已獲延長土地利用期間亦然。

事實上,倘土地承批人在取得有關土地的臨時性租賃批給之後,能善意地貫徹落實有關合同條款在所訂定的土地利用期間內開展並完成獲准的建築計劃,之後即使經濟下行、行政當局修改某區的整體規劃等,亦絕不會影響到有關土地的利用,本澳的土地就能得以善用,不至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