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續審議分析及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在保養及維修義務方面,法案建議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的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應進行建築物保養維修工程,尤其自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十年,仍未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者。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條文生效後適用於新舊樓宇,即驗樓非強制性,政府曾解釋是因為人手問題做不到強制性。法案建議建築商須對工程質量有保證,地基及主體結構保養為十年,外牆飾面、建築物防水、電力系統、雨水及污水排放系統、防火安全系統等保養為五年。若保證期內發生問題,建築商有責任保養維修。但過了保證期後,責任則歸於業主。
委員會關注法案的“包底”處罰條款,如違反該法律規定,且無規定特別處罰時,對自然人或法人會科處罰款。委員會希望政府回應“包底”的處罰條款是否就不適用於建築物保養維修,因為屬非強制性。
法案亦提到,如發現建築物有缺乏保養的跡象,業主會需提交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其內列出須進行工作、措施或工程,並定出有關期間。
勒遷程序方面,法案建議除了民居,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現時勒遷都需要司法命令狀。他指,委員會提出為何只有律師樓及醫務所需要司法命令狀,其他如傳媒機構、信用機構、會計師行、銀行等同樣有商業機密,詢問政府會否參考正在立法會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類似條例,考慮不用司法命令狀都能進入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