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進行立法會選舉是嚴峻考驗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後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向傳媒表示,選管會成立至今已一個多月,期間召開了多次會議,並積極約見多個不同範疇部門,共商優化各項選務工作。今年選舉的一大挑戰是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不確定性,就此,選管會已開始與衛生部門密切溝通,探討競選活動及投票日所需的防疫措施,倘若屆時本澳疫情仍然維持現況,則選舉相關的防疫措施將與現行的整體措施基本一致,進入投票地點或參加競選活動前需要測量體溫、全程佩戴口罩等,投票地點亦會設置消毒用品。選舉防疫措施會因應本澳疫情變化而作適當調整,衛生部門表示會全力協助選管會。此外,選管會亦分別與廉政公署、印務局、環境保護局、交通事務局、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等舉行了會議,就不同範疇的選務工作進行了交流。

唐曉峰抓到了今年立法會選舉的「牛鼻子」,那就是疫情對選舉可能會造成的影響,及研擬必須採取的對策。這是因為,在選舉的注意流程中,無論是競選宣傳活動,還是投票,都是群聚行為,與防疫要求的「少聚會」相悖。實際上,即使是因為澳門防疫工作大有成效,被列為低風險地區,社會生活已經恢復常態化,但一些重要的社交的,為了遵循「少聚會」的防疫指引,其規模都大為縮水,就連澳門中聯辦的新春酒會也是如此,而且還是以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不過,隨著疫苗的接種,這有利於至今已經三百多天沒有發現本土疫情的澳門,進一步鞏固低風險地區的有利定位。在到立法會選舉的正式程序開始時,估計已經有相當多的市民接種了疫苗,初步建立了免疫群體,因而選舉過程中的群聚活動,應是不成問題。但也不能鬆怠,還應當繼續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尤其是戴口罩,勤洗手等,而某些大型聚會的場所,包括投票站,在入場時必須出示綠碼。

疫情對投票的影響,還反映於在大灣區生活的澳門居民的投票權益的問題。現在在大灣區居住的澳門居民,除了是日間在澳門上班,夜間回珠海居住的通勤人員之外,不少是已經基本在當地生活的退休人士。就此,工聯總會、街坊總會,都設有廣東辦事處,並設立了分辦事處。婦聯總會也醞釀設立廣東辦事處。而  這三個團體,都是立法會選舉中的直接選舉的重要參與者,這些在大灣區居住的退休人士,就是這些團體的「鐵票部隊」。在抗疫仍然未有窮期之下,如何方便他們行使投票權利,就是一個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

香港特區政府正在思考是否採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亦即是在當地投票,或通訊投票。這種方式,當年台灣地區也曾提出過,主要是國民黨考慮到在大陸地區投資、工作、居住、讀書的台灣居民,多是國民黨的支持者,他們為了參與各種公職選舉投票,必須乘搭飛機返台,雖然可籍此機會與家人團聚,但卻花費不少,雖然當地台商協會協商航空公司給以提供優惠投票,但總是一筆額外的開支。而且,也需請假。

但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也並不盡然支持國民黨的候選人,也有不少是「賺人民幣,投民進黨票」者。另外,還有居住在歐美的「新僑」或「台僑」,是民進黨的鐵桿支持者,倘實施「不在籍投票」,更有利於這些倘是返台投票,機票更貴,搭機時間更長的「綠色選民」。

「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可以有兩種,一是在當地設投票站,二是通訊投票。在當地設投票站,就像日前的葡國總統選舉,在葡國總領事館設置投票站那樣。因此,可能是在工聯總會和街坊總會的廣東辦事處設置投票站。但廣東辦事處或是在三郷,或是在香洲,只是方便於在該地居住的澳門居民(當然也是澳門居民較為集中之處),但還有一些澳門居民居住得更偏遠,前往這些投票站同樣是路途遙遠,甚至還不如返回澳門投票。

這可能會對其他參選團體造成不公平。雖然在理論上,其他參選團體的支持者,同樣也可以在這些投票站投票,而且因為投票是秘密及無記名的,當然可以不受投票站是設在競爭對手的會所的影響,但畢竟仍然還是在心裡上會有「毛毛的」感覺。

延伸開來,各參選團體能否在大灣區的澳門居民群聚地進行競選宣傳?會否抵觸內地的法律?如果建制派團體可以,反對派團體是否也可以?否則就未能體現「一碗水端平」,甚至可能會引發國際輿論的高度「關注」。尤其是在主要的建制派團體在內地設立了辦事處,進行競選宣傳活動具有先天性的有利條件,這對其他參選團體,包括未有在內地設立辦事處的建制派團體,顯得並不公平。

通訊投票,是選務機關提前將選票寄給事先進行選擇享受該項權利的選民,而這些選民則將已經圈選好的選票郵寄回選務機關。現在有不少國家和地區採取了這項措施,讓分散居住在各地的選民,也能充分享受公民的投票權利。

比較起來,倘是實行「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比在當地設立投票站,更為公平,更為方便散居偏遠地區的選民。進一步擴延開來,不但是可讓在內地居住的澳門居民享受政治權利,而且還可讓居住在世界各地的澳門居民享受這項政治權利。而且,也不會像在當地設立投票站那樣,可能會對當地的政治環境造成滋擾,甚至違反當地法律的困擾。

過去,筆者曾經提出不少建議,包括參選者必須繳納保證金等,獲得接納,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增訂了相關條款。但也有一些未於接納的,筆者認為仍然有必要考慮接納,尤其是在香港特區發生系列選舉怪現象的情況下。

必然,應當注意確保候選人的參政素質,嚴格規定被選舉權的取得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程度。這是因為,不論政策決定、行政運作,都必須運用知識,依賴知識。候選人如果目不識丁,如何閱讀文件、審議法案?又如,應當禁止政府官員、司法官、警官、公共機構成員及宗教司祭等介入選舉活動。其中,更應籍此機會,對博彩企業是否屬於公共機構,予以釐清。尤其是在新一屆立法會將會修訂幸運娛樂博彩法的情況下,博彩企業可能會為了參與競投賭牌創造有利條件,而對立法會選舉施加影響力。再如,應當明確限制某些「擦邊球」活動。現行選舉法雖然有規定,提名委員會被公職局確認後,所有競選活動都應以提名委員會名義開展,但由於很多提名委員會背後都是社團支持,而法律並沒有明確區分或界定提名委員會與社團之間關係,尤其是部分參選人亦是社團中的領導層成員,往往難以界定其以何身份出席活動,因而被利用作為「擦邊球」的宣傳行為,對其他沒有社團背景的參選者形成不公平,因而應當予以明確介定。另外,也宜適當處理當選人「出缺」問題,對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的處理,有明確規定,必須定期補選。並適宜明確規定,參選人即使是已經當選並已出任議席,倘被法院判決賄選罪名成立,其議席就隨之被褫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