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慎重處理更要遵守基本法立法原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前日繼續討論《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該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門擁有日常居所,可被廢除相關的居留許可。主席黃顯輝在會後表示,有不少非永久性居民白天在澳門工作,夜晚在鄰近珠海或大灣區居住,但按照法案理解,日後有機會被廢除居留許可。雖然政府正推進橫琴澳門新街坊項目,但相關人士若居於「澳門新街坊」項目,亦不符合條件,亦很大機會被廢除居留許可。

由此可見,第三常設委員會的議員們對有關居留權利的問題,是極為慎重的。實際上,居留權是是屬於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無論是《澳門基本法》,還是在中國澳門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居/公民擁有不得剝奪其居留權的權利和自由。

但是,「居留權」這個概念,在澳門特區有著與一般通常理解不同的定義和內涵。由於《澳門基本法》的起草立法比《香港基本法》遲後兩年,因而能夠在冷靜觀察《香港基本法》的不足之處後,編制得更為嚴謹。其中對「居留權」的定義,就明顯比香港嚴謹得多,規定只有永久性居民才具有居留權,成為永久性居民之前只是具有逗留權。而且更重要的是,規定只有成為永久性居民之後,在澳門特區以外出生的子女,才具有居留權。因此,澳門特區就沒有發生類似香港特區的「居留權事件」,甚至是在出入境事務處縱火的惡性事件。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在澳門的居留權,後者則無,只是享有逗留權。而《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在中國公民的部分,是指: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資格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非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是指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按照現行第4/2003號法律(《人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和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的規定,居留許可是否獲續期,主要的審查依據是申請人是否仍然具備首次申請時的要件、是否符合法規規定的批出居留許可的前提要件,當事人是否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

居留許可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申請人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繳付居留許可的費用。

二、申請人不再符合獲發居留許可的前提或要件,例如,申請人居留期間違反澳門特區韵法律;申請人申請居留許可的理由已經不存在,例如,以夫妻團聚爲由申請居留者與配偶的夫妻關係已解除等。

三、出現法規規定的引致居留許可不能獲續期的情况,例如,由請人沒有在澳門通常居住。

因第一點所指的原因而導致居留許可失效的情况,申請人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發給許可。即使提出申請,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亦不予受理。

按照基本法及澳門法律的上述規定,已經具有澳門居留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是無需擔心會發生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的議員們所擔心的情況的。當然,其某些權利仍將會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參選行政長官就必須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出任主要官員和立法會正副主席也必須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等。

另外,永久性居民在享受某些福利時,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也必須在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特區。當然,也有豁免條件,包括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程度課程;因傷病住院;年滿65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受僱於已在該基金登錄的僱主,且被派往澳門以外地方工作;因長期患病或臥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癱瘓而常居內地;負擔在澳門特區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等。但發生這些情況的人士,原來就是澳門永久性居民。這與並非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有著質的不同。不過,有很多。似乎還些規定,也可引進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和出任主要官員、立法會正副主席。

現在所討論的,是在成為永久性居民之前,處於非永久性居民的狀況。由於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的主要是大灣區的情況,因而遇到這種情況的,主要是原內地居民。可能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是持內地公安機關批出的前往澳門特區通行證亦即「單程證」;其二、是「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

這兩者有一個重大的區別。持「單程證」者,在出境到澳門居留前,當地公安機關已經注銷其戶口,並收回其身份證。

實際上,即使是「龍的行動」的受惠者,也需要回到原居地,辦理取銷原居地戶口及撤銷內地身份證,才能領到非永久性澳門居民身份證。

而「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卻是仍保留其在原居地的戶口,及內地的身份證。即使是住滿七年成為永久性居民後,也是如此。

相比之下,如果發生議員們所擔憂的情況,持「單程證」來澳者,在喪失澳門的證件,回到原居地後就將變成「黑人黑戶」,對就業、就讀以至出行等方面,極為不便。至於「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者,倘撤銷其澳門證件,由於他們仍然保留有原居地的戶籍和內地身份證,因而就不會造成「黑人黑戶」的問題。

因此,對於如何慎重處理議員們所擔憂的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況,可以有更細膩的處理。對循「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途徑取得澳門身份證者,強制性地要求其每年必須在澳門連續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其實,他們既然是「移民」,就應以澳門為主要甚至是長久的居住地,在澳門管理其投資項目,或從事其專業工作。而不是拿到了澳門身份證後,就返回原居地,「兩邊通吃」,沒有為澳門經濟社會作貢獻,卻享受澳門的福利。何況,「坐移民監」,這是世界各地的通例。

其實,所謂到大灣區工作、居住,在內地政府的管理範疇,並不影響這部份居民,因為他們本身就持有內地身份證,而無須辦理內地的居住證。當然,為了享受針對港澳台民及優惠待遇,可能仍將會憑澳門身份證申領居住證,但就在原來持有「雙證」造成管理混亂的基礎上,更添一層混亂。

而對於持「單程證」來澳者,就適宜適當放寬。至於他們在澳門工作,在珠海住宿的問題,可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作為其「連續居住」的憑證。

在「澳門新街坊」居住者,顯然是以退休人士為主,他們本身就是永久性居民,根本不受此影響,無須多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