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酒店業務法 四十一間酒店適用過渡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續審《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旅遊局長文綺華列席。
  法案建議將來新酒店只可建於酒店用途的土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介紹,目前本澳共有四十一間酒店適用過渡安排,對於發牌時用地非屬酒店用途(例如商業用途)的酒店共有廿一間;屬居住用途的共有十九間,這類酒店可維修保養,但不可在其內開設任何須獲發新准照的場所,亦不可在其內增設須准照的行政許可或預先通知的其他活動,如開會展,亦不能更改准照持有人。另有一間酒店有關土地有條件改為酒店用途,有五年時間更改。
  有議員提出准照持有人可是自然人或法人,如是公司法人,可轉股東,酒店便一直存在;自然人則會死亡,導致牌照取消。倘若繼承,政府也表示時間長,或要用十年時間,擔心會有真空期,場所無法定負責人,但仍然會維持不能改准照持有人的規定,並會研究解決方法,而酒店亦可在法律未生效前,轉為公司持有。
  法案原要求每個場所須設投訴紀錄冊或系統,但委員會認為操作困難,尤其細店難做,客人很多時投訴酒店內的餐廳,不是直接向光顧的餐廳,而是向酒店,現時新文本已取消有關要求。
  對場所的衛生、運作或安全不構成嚴重危險,法案引入勸誡,在限定時間內整頓便不處罰,一年內重犯則罰。立法會顧問提出希望政府參考“消保法”法案、《中醫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法案,完善相關規定。
  陳澤武稱,再等政府提交一份新文本和討論後,委員會可預備寫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