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企業升級補貼 撐融資租賃昨生效

  【本報訊】《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自16日起接受申請,新增將融資租賃方式納入可獲補貼的範圍。
  為了推動企業設施升級換代、增強競爭力,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特區政府致力完善對在澳門進行投資的鼓勵措施。在第162009號行政法規《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基礎上,制定新的相關措施,推出及落實第72021號行政法規《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以取代原有的行政法規。
  新法規新增將融資租賃方式納入可獲補貼的範圍,與現時的銀行貸款方式雙軌並行。符合資格的投資者,透過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的方式,投資有助澳門經濟發展的項目時,均可提出補貼申請以獲得財務鼓勵。藉此加大支持企業升級發展的力度的同時,亦可推動融資租賃行業在澳門的長遠發展,促進經濟適度多元。
  新法規就具體補貼的內容如年補貼率、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及租金總額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批補貼總額上限,均改為以行政長官批示的方式訂定。透過設立上述機制,提供調整的靈活性,以更好地切合澳門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需要。
  新法規訂明受惠企業於獲補貼期間,需要每12個月提交投資項目狀況報告。同時,賦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監察職權,檢查和核實獲補貼的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財產用途和使用情況,以有效監督保障相關投資項目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