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管青少年飲酒 控酒諮詢報告:認同

  【本報訊】衛生局公佈控酒立法諮詢總結報告,今次諮詢期共收到91份意見,總議題意見數有366條,大部分意見認同《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立法,並指出為避免未成年人因過早接觸酒精而對身心健康帶來負面影響,有必要透過立法規管青少年酒精使用。
  管控青少年飲酒
  立法取向方面,有意見指,近年來本澳不時發生青少年因醉酒而打鬥、醉駕、濫藥和性侵等案件,反映青少年受酒精影響而造成的偏差行為的嚴重性,可見管控青少年飲酒工作刻不容緩。因此,為減低酒精飲料對未成年人的禍害,敦促政府加快立法規管。
  然而,亦有個別意見不支持立法,認為預防較控制重要,透過宣傳教育的形式可達到減少未成年人接觸酒精飲料的目的,從減少需求的層面著手較控制供應層面有效,認為暫未見到立法的急切性。
  大部分意見同意將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1.2%的飲料定義為酒精飲料,亦有部分意見希望對上述的酒精濃度作出調整,而調整方向則持兩方面不同意見,有建議降低有關濃度,如將定義濃度改為0.5%,或酒精濃度改為高於零度,即不分濃度,亦有個別意見建議濃度應上調為3.1%。
  部分意見認為除了飲料應被列為酒精飲料,受《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規管,有關制度還應拓展至含酒精的食品(如:以烈酒製成的果凍、雪條、酒心朱古力、醉雞等),而相關規管包括禁止售賣、或允許在包裝上張貼標語提醒的前提下售賣等。
  禁止銷售對象方面,意見普遍贊成將限制銷售對象的年齡定為18歲。另外,有部分意見認為若從保護青少年的角度立法,應將禁止銷售對象的年齡可調整為20或21歲。個別意見認為學生的身份應具有特殊性,建議禁止穿著校服的學生購買任何酒精類飲料。
  公眾地方定義難界定
  就文本建議「禁止在公眾地方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向未滿18歲人士售賣或提供酒精飲料」,絕大部分意見贊成有關規定,而個別意見指「公眾地方」難界定,建議對於公眾地方的定義詳加說明,同時亦有團體關注私人場所會否有相關規範。
  有意見認為法案缺乏對成年人取得酒精的規管,建議限制可購買酒精飲料的時間,如考慮仿傚泰國,晚上12時後不能買酒,認為有關措施不僅針對未成年人,成年人也受規管。同類的意見亦建議一律禁止於晚上10時至早上8時於非飲酒場所(如:超市、士多、便利店)外進行酒精飲料的售賣,其對象包括成年人。
  外賣及網購等非實體店的交易方式是較受大眾關注的議題之一,多數意見認為非實體銷售形式較難監察。
  意見普遍認為應限制及加強監管成年人轉讓酒精飲料給未成年人的行為,青少年的聚會中常出現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一起聚會或聚餐的情況,若未成年人有意圖取得酒精飲料時,可以通過成年人取得,共同飲用,對於上述問題當局有否更具體的預防性措施,而相關情況發生後將歸責場所、未成年人還是協助其取得酒類的成年人。
  自動售賣機的定義及禁止放置自動售賣機的場所則是另一備受關注的議題。多數意見贊成禁止以自動售賣機售賣或供應酒精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