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求是應肯定,現實情況要注意

  在遭到傳媒界反彈之後,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經過幾天的思考,終在日前澄清說,他此前的表述可能有些不太清晰,而他想表達的是,選管會不是限制選舉的報道。訪問候選人是報道,選管會限制的是純為個別候選人作出競選宣傳的行為。選管會要求傳媒在冷靜日及投票日暫時屏蔽、隱藏的是競選宣傳,不是選舉報道。報道的角度是中立、客觀的。
  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也是正確的處理方式。畢竟,在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間,甚至是整個立法會選舉的過程,絕大多數媒體並不具有「選舉利益」,對總體選舉情況,以至各參選團體、候選人的報導或評論,都是中立持平客觀的。雖然在評議中,有肯定也有批評,並不等於是為其宣傳造勢或「反宣傳」。即使是分析議評到每一個組別、每一位候選人的優劣勢及當選機率,也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進行客觀比較,並不等於是意圖讓某一位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何況,要求媒體在冷靜日及投票日,屏蔽此前海量的報導及評論,在技術操作上也較為困難,必須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為了保留歷史記錄,在冷靜日及投票日過後的解除屏蔽,同樣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加重媒體經營者的負擔。本來近年來媒體的經營就較為困難,去年至今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商業廣告幾乎銷聲匿跡,不少私營媒體也像中小微企那樣,苦苦支撐,人手及各方面開支能節省就節省,如何應付這筆額外負擔?
  而且,比照對印刷平面媒體,並沒有要求其銷毀競選期間出版的報刊,亦即在冷靜日及投票日,隨處仍然可以瀏覽到有關選舉報導及評論。其實這更是保留歷史紀錄,甚至等於是歷史檔案,可以備為日後查閱。既然平面印刷媒體可以保留,為何媒體的互聯網站就不能?要求屏蔽這些媒體的互聯網站的同一報導及評論,就是標準不一致,並不公平,也不科學。
  還有「國際觀感」的問題。本報在去年中就分析,特朗普與拜登不同,特朗普是只顧眼前利益,而且是孤立主義;拜登則是注重意識形態傳統觀念,尤其是人權等問題,並注意拉幫結盟。實際上,拜登在就職後,果然將鬥爭策略之一,轉移到過去特朗普反而並不太著意的人權問題。而現在正是拜登發起「人權攻勢」的風頭火勢之中,如果強行要求媒體在冷靜日及投票日屏蔽此前對選舉的新聞報導,否則將施以懲罰,就正好給正在為也對澳門特區插一手「找不到籍口」的國際「人權衛士」,授予把柄,讓他們有機會發動嗜血式的圍攻,指責澳門特區「侵犯新聞自由」。倘果如此,就是「豬隊友」做蠢事。
  特區政府是尖銳地洞察到此敏感態勢的,因而頗為小心謹慎地處理此類涉及所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等的人權事務的。「新澳門學社」以「捍衛新聞自由」為由,聚眾到「澳廣視」請願。其實其除了是為選舉造勢之外,可能還懷有另一個真實目的,就是冀望特區政府以各種理由進行禁制,引發其「抗爭」,從而將事情鬧大,從而造成在香港特區的反對派「抗爭」平息之後,澳門特區反對派的「抗爭」又起,此起彼伏的態勢,並令澳門特區成為國際注意的焦點,引發以美國為首的國際「人權鬥士」插手干預,從而全面地詆毀「一國兩制」。
  但特區政府並沒有被「引君入瓮」,在組織戰承諾遵守防疫指引,並自行訂出規矩,包括要求參加者戴口罩,保持一點五米距離,入場測溫之下,沒有禁止這項活動,任其自由活動,只是派出十二名警員維持秩序。結果,只有二十餘名「新澳門學社」的成員參加,基本上未能吸引第三者參與,無法達成當初在進行廣泛宣傳呼籲所預期的「氣勢」。不但是未能對澳門社會輿論造成影響,反而是「水過無痕」,而且更沒有「鬧出」足以引發國際社會注意的「動靜」。實際上,就有人在社交工具帖文指出,此事態足以證明澳門特區政府尊重市民的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因此,選管會能夠主動調整對媒體的選舉報導的指引,與此正確處理方式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靈活策略地處理某些敏感議題。
  當然,唐曉峰在解釋新聞報導與競選宣傳的區別,指出新聞報導是為所有候選人作出報道,競選宣傳的概念之一是為個別候選人,是引起公眾注意,以及建議選民支持或不支持某個候選組別之後也強調,在上屆立法會選舉中,留意到個別報章只刊登某個候選人的專訪,內容只涉及競選宣傳,且呼籲選民支持。這是屬於競選宣傳的範疇,因而必須受到選舉指引的管轄。
  這確實也是事實。實際上,與過去港澳媒體的特徵是「文人辦報」,「新聞人辦法」不同,近年陸續有財團懷著各種不同動機收購媒體。其中一些財團在收購及經營媒體後,介入該媒體的採編事務,設定政治取向。當該財團推派人選參加各種公職選舉時,就利用媒體作為競選宣傳工具,至少是在選舉過程中,難免會對屬於自己財團的候選人實施「傾斜」政策,甚至是拒絕報導其競選對手的資訊,這確實是違背公平中立原則的。雖然與在冷靜日及投票日仍然進行相關報導,並不是一回事,但也是涉嫌違反選舉法律的。
  實際上,《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一條「報刊」的第三款就規定,「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在作出有關報導時,應採取不帶有歧視的方式處理,使各候選名單能處於平等的位置」。第一百九十三條「資訊性刊物義務的違反」則規定,「擁有資訊性刊物的企業,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不公平對待各候選名單者,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
  因此,對於唐曉峰所指的他所關注到的,在上屆立法會選舉中,有個別報章只刊登某個候選人的專訪,內容只涉及競選宣傳,且呼籲選民支持的情況,是要監管的,而且必須執行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以保證選舉的公正公平。但不能將這樣的例子,比照及擴及到全體媒體在能夠做到公平報導的前提下,網站上所刊登的公平報導。
  現在,倒是新媒體如微信、推特、臉書等社交工具的運用,值得注意。如果在冷靜日和投票日仍然發出投票動員和指引,卻因為其總部都不在澳門,難以監管。微信還較為好辦,可以透過相關機制,請求協助及調查。其餘的社交工具,則難以得到其友情協助。另外,傳媒的報導及評論發表之後,可能會有人利用此類社交媒體轉發,連傳媒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識別?也應該有一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