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恢復權利教師 符條件可再應考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以及教青局副局長龔志明等政府官員列席。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交來的最新工作文本接納了委員會意見,認同有關教師若恢復權利,應能參加有關公校教師的開考。
  黃顯輝稱,上次委員會與政府開會,委員會就禁止擔任公校教師職務條文上提出意見,認為如會計師等其它相關法案都有類似規定,有關專業人士被撤銷相關專業資格,但獲恢復權利後仍有條件參加相關應考。為此,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該法案最新工作文本建議,任用曾被科處撤職紀律處分及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已獲恢復權利的教師為公立學校教師,須符合下列要件:包括具備教師職程制度所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法律上或司法恢復權利,如曾被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
  另外,法案最新文本亦建議,將公校教師遲到與早退區分為兩種,若在上課或考試時遲到、早退,須向學校領導解釋。至於在上課或考試以外的工作時間遲到、早退,則按照公職的一般制度處理,即每日遲到超過15分鐘或一星期遲到超過30分鐘,須向學校領導解釋。
  法案建議生效日期為2022年9月1日,有關的補充性行政法規與法案同步生效。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盡快於4月底前完成撰寫有關意見書,待政府交來正式法案文本後,再交到立法會大會進行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