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準線樓高定義 擬由行政法規規範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首次與政府代表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指,政府傾向「街道準線」、「樓宇高度」定義不寫入法律、由行政法規規範,以便隨時因應城市發展調整。現時雙方會再深入研究再定。
  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工務局長陳寶霞、建設辦主任林煒浩等列席會議。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
  陳澤武表示,對比現行第7985M號法令,法案已沒有「樓宇高度」、「樓宇等級」等十九項定義,政府解釋除「立法法」規定外,其他希望由行政法規規範,以便隨時因應城市發展調整。將來補充性行政法規將規範街道準線、樓宇高度、門檻標高、工程准照如何申請、准照使用、電訊設施等。雙方法律顧問會研究是否將核心的街道準線、樓宇高度等不是經常改動的內容寫入法律。
  因為人手問題,政府擬將工程計劃判給具資格的實體審閱及發表意見,意見不具約束性,但如當局不採納,需說明理由,草則仍由工務局負責。政府回應委員會時亦指,現時未有外判公司的名單,目前正在試驗,公共工程圖則給澳大負責。陳澤武提到,政府代表會上強調,希望討論問題時不要「扯太遠」,如樓宇保養維修涉及建築商與業主、管理公司等眾多關係,可由其他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