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駐澳機構「以適當名稱」繼續留存的探討

  昨日本欄談到了在澳門回歸前,台灣當局駐澳機構「改名」的過程。由於受篇幅所限,未能展開敘述。現就本人所知以至親身參與的事實,補充如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國務院副總理、澳門特區籌委會主任委員錢其琛在澳門特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致開幕詞時,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首次就「九九」後的澳台關係正式發表政策性的談話。由於有七條規定,因而被簡稱為「澳門錢七條」,與也是由錢其琛在較早前提出的「香港錢七條」有所區隔。
  其中有關台灣當局駐澳機構在「九九」後繼續留存的政策規範,是第七條: 「台灣現有在澳門的機構可以適當名稱繼續留存。這些機構及人員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國兩制』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澳門的穩定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爲祖國的統一和保持澳門的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這項規定,等於間接地宣佈「一二•三事件」前澳葡政府的「投降書」中,有關「驅逐蔣幫出境」、「徹底肅清蔣幫的團體組織和人員」的規定,已被正式撤銷。這不但有利於台灣駐澳機構和人員的繼續留存,也有利於澳台之間的民間往來,更有利於讓澳門在兩岸關係中發揮獨特作用,爲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早日實現作出應有的貢獻。
  值得注意的是,「澳版錢七條」比「港版錢七條」多了一個「以適當的名稱」的限制詞,這是台灣駐澳門機構「九九」後繼續留存的關鍵。實際上,當時台灣當局的駐港機構的稱謂,是屬於民間性質的「香港中華旅行社」,因而以此名義「乘坐直通車」跨進「九七」,並不存在任何問題;而台灣當局的駐澳機構,正如本欄昨日所述,雖然向前澳葡政府註冊時的葡文稱謂是民間性質,但在自行「翻譯」成中文並進行社會活動使用的稱謂,卻是鑽了當時中文不是澳門官方語言的空子,「偷渡」為帶有半官方性質的「駐澳門台北貿易旅遊辦事處」。即使是魯平「炮轟」,翌年葡國外交部宣布,中文是澳門的官方語言,但台灣當局卻是以一個「拖」字訣來意圖「混過關」。正因為如此,才有錢其琛加上了「以適當名義」的限制詞。也就是說,如果台灣當局駐澳機構拒絕將其名稱改為與其民間機構相適應的稱謂,將會不獲批准在澳門特區繼續留存。
  因此,在澳門回歸前夕,中央駐澳門機構透過各種適當的方式,催促台灣當局駐澳機構正面回應錢其琛「以適當名稱」的政策規範。筆者有幸,也曾直接全程參與了傳話工作,並為該機構的新名稱提出建議,最後還獲得北京和臺北兩方面的接納,取得最大的公約數。
  在午餐交談中,厲威廉談及他的設想,希望這個新名稱既能與澳門新華社「對等」,以體現其為臺北當局派出的機構,也能與鄭安國「平起平坐」——厲威廉一直對鄭安國懷有「瑜亮情結」,認為自己的資歷和能力都比鄭安國強,自己還是「陸委會」成立時,由「行政院」副院長兼「陸委會」主委施啟揚(經其夫人李鐘桂介紹)帶到「陸委會」的「創會元老」,而鄭安國此時只是國民黨海工會在美國的黨工,是國民黨副秘書長黃昆輝到海外巡視黨務工作時受到欣賞,後來在李登輝將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的黃昆輝調任「陸委會」主委時,需要構築自己的勢力,才將鄭安國從美國調回並從黨工轉為公務員,而且一下子就將其職階提升兩級,與自己的第十二職等平級;而在此時,鄭安國又因調任香港中華旅行社總經理而為第十三職等,超越自己(後來鄭安國更升任「陸委會」副主委,為第十四職等),因而頗不服氣;——。這就啟發了筆者,向他建議乾脆採用「澳門中華旅行社」的新名稱。筆者的理由是:
  一、北京中央政府派駐香港機構叫「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臺灣方面派駐香港機構則叫「香港中華旅行社」,兩機構都叫「社」,亦即「社對社」,含有「雙方地位對等」之意。
  二、北京中央政府派駐澳門機構原稱「澳門南光公司」,後來改名為「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以示「正規化」及「港澳平等」;臺灣駐澳門機構既然正在面臨「改名」問題,也就何妨像澳門南光公司「正名」為澳門新華社,與香港新華社「平等」那樣,也將「辦事處」正名為「澳門中華旅行社」,以體現臺灣駐澳機構的發展演變軌跡,與澳門新華社有點相似,並以此來凸顯澳門也是「社對社」,海峽兩岸的駐澳機構處於「平等地位」。
  三、臺北駐澳機構改名為「澳門中華旅行社」後,與臺北駐港機構「香港中華旅行社」也都處於「社對社」的平等地位。
  厲威廉聽了後,覺得有道理,認為他個人可以接受這個新名稱,並表示馬上匯報臺北方面。筆者將此情況告知給有關人士後,他也向北京作了匯報。幾天後,他告訴筆者,北京已經同意這個方案,並讓筆者轉告厲威廉。
  但是,這個方案卻遭到臺北方面拒絕。其理由是:一、臺北方面本來就對其駐港機構的名稱,迫於港英當局的壓力而稱為「中華旅行社」,甚為不滿意,認為這個「旅行社」的稱謂,好像是商業機構,並未能反映其「公權力機構」的性質。因此,臺灣方面原來就想對「香港中華旅行社」進行「正名」處理。但礙於「香港錢七條」中的一個原則是「維持現狀」,故為了能讓其在「九七」後繼續留駐,只得「被迫」接受「保持原名」的事實,以顯示臺灣對港政策在公開方面是對「錢七條」表達善意。現在臺灣駐澳機構既然有獲「澳門錢七條」允許「改名」的機會,又為何要改為臺灣方面本來就不滿意的「旅行社」,而不是趁機改一個令臺灣方面感到滿意的新名稱?
  二、雖然從表面上來看,「澳門中華旅行社」對「澳門新華社」,是「社對社」,含有「對等」之意。但在實質上,新華社是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列入北京國務院序列之中,並享有部級地位,故澳門新華社就可被視為北京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但在臺灣地區的「行政院」中,並無「中華旅行社」的設置,亦即是在臺灣的「中央政府」序列中,並沒有一個叫做「中華旅行社總社」的部級單位,因而也就無法凸顯「澳門中華旅行社」是臺灣當局「中央政府」派出機構的性質。故此,這個「社對社」在實質上是並不「對等」的。
  此事一拖就是兩個多月,眼看「九九」澳門回歸即到,這回輪到臺北方面對「改名」問題焦急了。厲威廉再次找到筆者,希望能共同研擬出一個妥適的新名稱建議方案來。筆者建議,按照臺北駐澳機構在澳門政府商業登記局登記的葡文「Agencia Comerciale de Turismo Taipei」的意思直譯,並加以「中心」的後綴,改名為「臺北貿易旅遊中心」。筆者的理由是「一個中心,各自表述」:
  一、「中心」可被視為「非官方」的機構。實際上,澳門有許多「中心」,如什麼「影碟中心」、「補習中心」、「時裝中心」等,甚至連住宅大廈也有叫「中心」的,都不是官方機構,因而「澳門辦事處」改為「中心」,相信北京可以接受。
  二、但另一方面,臺灣當局派駐世界各地的半官方機構中,也有一些是以「中心」命名的,如「外交部」屬下的、「駐葡萄牙臺北經濟文化中心」、「駐汶萊遠東貿易文化中心」等,「新聞局」屬下的「香港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紐約中華新聞文化中心」,「經濟部」屬下的「駐香港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義大利遠東貿易中心」,及「僑委會」屬下的「菲華文教服務中心」、「巴黎文教服務中心」等,都是具有「公權力」的半官方機構。因此,如「澳門辦事處」改名為「澳門臺北貿易旅遊中心」,並沒有「損害」到臺灣當局的「尊嚴」。
  這個方案,北京和台北兩方面對這個方案表達滿意。但在「陸委會」從「外交部」手中接管其駐澳機構時,作了小小修改,將「經貿」改為「經濟」,「旅遊」改為「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