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糾眾欺凌女同學 警查七未成年人法辦

  【本報訊】日前,一名女學生由家長陪同向警方舉報,指遭多名同學欺凌,就此,警方介入調查並截獲7名涉案未成年人,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案情顯示,涉嫌女學生疑因在某教育中心與被害女學生發生摩擦,於本年3月及4月期間,兩度糾集其他涉案人在教育中心外對被害女學生進行指罵、拍打身體,甚至掌摑等欺凌行為,其後,被害人將事件告知母親並向警方舉報事件。
  涉嫌作出欺凌行為者包括一名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以及6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
  經初步偵訊,針對年滿16歲的涉案未成年人,檢察院以其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37條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進行立案,相關犯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至於其餘6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檢察院已將案件送交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以按照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對相關未成年人的欺凌行爲依教育監管制度作立案處理。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典》規定刑事歸責年齡為16歲,故此,作出犯罪行為時已年滿16歲的行為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對於作出違法行為時未滿16歲的青少年,根據《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倘違法青少年已年滿12歲,經檢察官建議,法官可命令對違法青少年採取包括入住短期宿舍或收容等合適的教育監管措施,藉以透過不同程度的教育和扶助,矯正有關青少年的價值觀,使其能夠建立正確的人生規劃,以負責任的態度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