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一名在工務局註冊並執業多年的建築工程範疇技術員投訴工務局,向未符合《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要求的技術員註冊申請者作出「有條件批准」。
廉署分析後認為,未見該法律立法者設定任何例外性的過渡規定,根據合法性原則,有關人士只能在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方可獲批准註冊或註冊續期。因此,工務局這種附條件批准註冊或註冊續期的做法明顯欠缺法律依據,有違合法性原則。
工務局回覆現已不再採用「附有條件批准註冊」這一項臨時措施,至於曾獲得「附條件批准」註冊或註冊續期且相關註冊仍在有效期內的技術員,現時亦已一律完成所有特別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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