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局一名督察索賄 被判囚4年6個月

  【香港中通社澳門5月25日電】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25日公佈,勞工事務局一名首席特級督察向涉嫌違反《聘用外地雇員法》的雇主索賄,並故意漏寫報告內容,企圖妨礙廉政公署調查,被判入獄4年6個月,不得緩刑。
  案發於2016月11月,案中的督察在處理一宗涉及外雇的勞資糾紛時,發現雇主沒有向部分外雇發放每月500澳門元的住宿津貼,部分外雇被安排的工作亦并非輸入時指定的工種。這名督察其後約涉事雇主到珠海一餐廳會面,提出以5萬澳門元解決案中違規問題,但被雇主拒絕。及後,雇主向澳門特區廉政公署檢舉這名督察的不法行為,廉政公署查明真相後將案件移交法院處理。
  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審理此案後裁定,這名督察觸犯《刑法典》中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濫用職權罪」、 「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數罪并罰,合共判處4年6個月實際徒刑。
  這名督察不服,向澳門特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他在一審過程中一直保持沉默,原審法院偏信證人,沒有考慮其他對其有利的證據。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審理後作出裁定,這名督察所有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