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須進一步補強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在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駁回「澳門民聯會」的上訴案後,昨日的澳門特區,在經受了連續幾日的暴風雨的「洗禮」之後,顯得風清日朗,和諧寧靜。此前每年這個時候的「熱點區域」議事亭前地,只見有樂團在進行演奏,有市民和遊客駐足欣賞,大三巴牌坊也是一派祥和,沒有「黑衣人」和「蠟燭」騷擾市民和遊客的現象。即使是作為往年「常客」的執勤警員,也「少到出奇」,只有十來位警員在執勤或巡遊。好一片娛樂昇平的景象。治安警察局的一紙判決書,終審法院的一紙判決書,以及各大社團和法學專家的發聲,還有媒體的評論,大贏了一場法律與輿論相結合的大戰,佔領了法律和道德高地。如果形成慣例,此後每年的這一段敏感日子,也將會是「照板照煮」,並形成法律和輿論的壓力,將那些以謊言構成的假象驅趕出澳門特區。保護青少年一代不受其荼毒。更重要的是,徹底剷除以任何形式進行或產生「顏色革命」的土壤,使得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和特區政治安全、公共秩序及安全更有保障。
  當然,「樹欲靜而風不止」,某些人還是要「跌落地還要抓把沙」。雖然終審法院已經對禁制舉行「六四集會」作出終審定讞,但這些人還是舉出兩大「理由」,「吱吱喳喳」一番。其一是抓住終審法院法官司徒民正的「表決聲調」,其二是「六四集會」只是行使言論自由,表達意思,並沒有使用「暴力」,意圖採取實際行動去實現其意圖。
  前者還只是某些「地盤戰士」的個人玩意兒,抓住司徒民正在「表決聲明」中有關只要放棄那些敏感詞語,就可照常集會的觀點,大造文章。但連「民聯會」的負責人也不採此說,因為他們不敢保證,在集會中不會再出現治安警察局批示中所指的違法口號。實際上,是他們作為政治資本及保住選票基本盤的「利器」,即使是退休也要傳承給其接棒人,根本不可能放棄。何況,正如本欄昨日分析,司徒民正法官是在合議庭表決中,投了贊成票的,而且還是該判決書的製作人。他作出「表決聲明」,只不過是按照葡裔居民的思維定勢,及其所繼承的利馬法官的的一貫作風,有所交待而已,並不妨礙終審法院判決書的準確及完整執行。這一點,連作為政治老手的「民聯會」負責人也看出來了,因而並不像「入世未深」的「地盤戰士」那樣欣喜若狂,甚至是完全不提。
  但後者卻值得高度注意。實際上,筆者早就評議,雖然澳門特區已經履行了憲制責任,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但與今日的形勢相比,卻存在著三大缺陷。
  其一、在《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過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尤其是香港反對派擔心會對香港產生「蝴蝶效應」,頻頻來澳參與甚至暗中發動遊行抗議活動。當時為了搶在首位行政長官卸任前順利通過,曾經撤回原法案,刪減了一些更為嚴厲的條文內容,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認定,限死在「行動」上。其二、該法律沒有對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構及人員作出規定,特區政府也沒有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細則。筆者當時就將之形容為「有子彈無槍」。
  其三、 在整體大局上,在澳門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之後,習近平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主持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並首次系統提出「十一種安全」,亦即新時代國家安全體系總體國家安全觀包括十六種安全。在去年新冠肺炎爆發時,習近平主席又追加了一種「生物安全」。為此,全國人大對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進行重大調整,先是依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論,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撤銷原來的《國家安全法》,並依據其主旨制定《反間諜法》。比照之下,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就大概相對於原《國家安全法》,未能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國家安全法》相適應。雖然澳門特區後來成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每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還與澳門中聯辦聯合舉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展,並修法設立了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機構及編定人員,還透過修訂相關法律增補了針對若干「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條文,但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尤其是防範打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要求相比,仍有距離。
  尤其是在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之後,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發生了「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的變化。雖然按照澳門特區的現實情況,無需勞動到中央直接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但澳門特區也應自行進一步補強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和體制,包括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標準,及應對「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可以參考中央的做法,以新的反映「總體國家安全觀」,尤其是收納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各項因素的新《國家安全法》,並制定《反間諜法》取代原有的《國家安全法》,將防範非傳統國家威脅的各項因素的條文內容,收納進《維護國家安全法》,甚至是重新制定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當然,如果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成果,而且其內容也不行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一致,因而不必改動《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話,也可以採取另行制定一部全面性的,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另外,還須以「程序法」及「組織法」的形式,或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實施細則」,在執行法律的程序及組織方面以補強。
  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專門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居民和社團、機構,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而現在「澳門民聯會」負責人在私底下表達對治安警察局的批示及終審法院的判決表達不滿,認為他們在「六四集會」中所標舉的口號,「只是言論,不是行動」,因而沒有觸犯相關法律,就是一個警號。實際上,《港區國安法》中的許多規範內容,包括「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 任何爲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均屬犯罪,就能根本上解決「澳門民聯會」提出的「問題」。
  因此,澳門特區應當珍惜和運用中央仍然是尊重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的有利條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作為,進一步補強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條文及機制,參考《港區國安法》中的相關內容,不但是對「行動」,而且對「意圖實施的言論」,也視為構成犯罪,最大程度地堵塞危害國家安全、澳門特區政治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的大小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