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私宅搜證需令狀 都建法限設三例外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介紹新修訂內容,關於當局權力,限定3種情況才可未經業主同意、毋須司法命令狀而入屋搜證,且搜證時須遵守適度原則等。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指,政府接納了委員會全部意見。現時第七條「豁免取得准照及預先通知」,建議公共行政領域部門或機構進行的土木工程毋須准照;建築或擴建工程計劃,就須預先得到工務局的審閱及核准。市政署及建設辦,則不適用以上規定,可自行審批工程。
  關於新文本第三十三條「物業登記附註」的條文,原建議有拆卸令、禁制令的工程須在物業登記中附註,現時建議取消必須附註禁制的工程,因為當局會要求違法人在短時間內停止繼續有關工程,且無法進行合法化便要拆卸,若能夠合法化亦要去取消附註,對當事人造成不便。委員會對此修改無意見。
  關於第三十七條「當局權力」條文,陳澤武指政府作出大改動,亦改得好好,大原則是未經住宅所有人同意,須取得司法命令狀才可入屋,並設有3個例外情況,即樓宇共同部分建造的非法住宅(例如天台屋)、有即時倒塌危險的樓宇,以及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的情況,都毋需取得司法命令狀就可入屋檢查、去做搜證。
  除此之外,增加收窄當局權力的條文,當進入住宅逗留搜證時,一定要遵守適度性原則、在所需要的時間內檢查,並僅針對接受檢查的地方,又或正進行或已進行的工程地方為限。陳澤武舉例,意即廳間有非法工程,當局不會入房搜證。
  第五十九條「行政及司法申訴」取消「對命令拆卸的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具中止效力」的建議,陳澤武解釋,一進入司法程序可能便是數年,委員會認為對人身安全、公共衛生都無益處,因此取消有關建議,日後即使上訴法院,命令拆卸的工程都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