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審防火安全法 違義務罰金下調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10時續審《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
  會後,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作總結稱,委員會審議了政府交來的最新工作文本。新文本進一步清晰了在處理消防通道上障礙物時工務局或消防局人員的責任。新文本建議在處理疏散通道上發現可妨礙火警時人員疏散至地面,如剩餘物或污穢物、零散物、固定在建築上的材料,如屬固定物由工務局處理,例如消防通道內違法加建的木門、鐵閘等則屬於固定物;其餘由消防局處理。
  新文本建議防火安全負責人應完成經消防局認證的防火安全培訓,但若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罰則由原文本建議的2,000至2萬元罰金,改為500至2,000元。委員會認為,因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多數是大廈管理員等非專業人士,對降低處罰金額表示滿意。
  陳澤武稱,若管理公司涉及違法,新文本新增附加處罰可取消其合約,執行期內,有關因違法被罰取消合約的消息,違法者(管理公司)需要連續5天在特區的一份中文或葡文的報紙刊登,以及公佈於消防局網頁上,讓小業主知悉,並安排聘用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