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愛國者治澳,該出手時就出手

  昨日可說是「風雨驟起」。從下午起,據說所謂「民主派」各參選組別,都在互相奔走相告或詢問,是否收到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管會的「大信封」,而且在互聯網社交工具,頻傳各種信息,大多數是說所謂「民主派」參選組別被「DQ」,甚至香港的電子媒體還報導說所有非建制派的參選組別都被「踢出局」。一時喧嘩不已,所謂「民主派」「風聲鶴唳」,一片哀嚎。有人說,這樣的結局,知道遲早要來,但沒有料到會來得這麼早。
  立法會選管會及時舉行記者會,主席唐曉峰表示,候選名單總表於七月七日公佈,選管會依法審查十九份直選和五份間選的候選名單,發現有一組的兩名候選人並非選民,涉及六組共二十一人經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即共二十三名人士沒有被選資格。涉及的直選候選名單有七組,已通知其受託人須最遲於七月十二日作出糾正及替換候選人。對於相關候選名單之後作出的糾正或替換候選人,選管會將於七月十四日或之前作出決定及公佈。對於選管會所作的決定,相關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提出異議,候選名單亦可就選管會對異議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選管會依法對候選人名單進行審查,甄別出不具被選舉資格者,通知其分別所屬的參選組別替換候選人,採取具有澳門特色的「DQ」行動,以落實貫徹「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可以說是「該出手時就出手」。此一事態再次顯示,澳門特區落實貫徹中央的相關指示精神,一直都是主動作為,無需中央出手「幫拖」。實際上,此前的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履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性責任,就無須全國人大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而現在為執行「愛國者治澳」原則,澳門特區也是主動作為,按照澳門特區的法律,審查甄別參選人,將不符法律條件的參選人剔除出來,也是無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門為澳門作出完善選舉制度法律的決定,自己就完全可以「搞掂」。這就真正體現了「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精神。
  某些人說,這樣的結局遲早要來,但沒有料到會來得這麼早。筆者更是有著強烈的感受。實際上,本來筆者是打算根據香港特區近日的事態,昨晚撰寫相關評論的。其一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委任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擔任資審會主席。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選委會的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判斷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香港基本法》與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並就不合要求者向資審會提交審查意見書。其二是香港特區政府有關機構將會向四百多名區議員發信,要求他們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並會列明符合宣誓資格的條件。外傳將會有超過二百名泛民區議員因為不合資格而會被褫奪議席,當局並將會追討他們就任一年半以來的薪津,估計每人的追款額達到港幣百萬元。據報導,由於擔心被追討款項,陸續有泛民區議員請辭,即時生效;因為在實施該項措施之前主動請辭者,無需繳回薪津。誰料在昨晚執筆之前,選管會就「該出手時就出手」,乾脆利落,手起刀落地審查並「DQ」了所謂「民主派」的參選人。
  而且選管會完全是依法行事。對於其中的兩名不是選民的參選者,將其剔除出來,這當然是屬於「阿媽是女人」的普世價值規律,而且還是屬於刑事罪行。實際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一百四十九條就訂明:「無被選資格者接受提名,處最高三年徒刑。」因此,選管會不能只是將之「DQ」就完事,還應將相關案情移送檢察院。而因為這是屬於公罪,檢察院在選管會作出宣布而獲悉有人涉嫌犯罪情況後,更應主動介入,依法立案進行偵查。
  至於那六個直選組別的二十一名參選人的資格被「DQ」,也是有法可依,那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六條八項第二部分:「或事實證明不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而不具有被選舉的資格。這部分人不具選舉資格而參選,與前述者可能不同,或在選舉行為部分未涉違法,但其被認定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是否抵觸《維護國家安全法》或其他刑事法律,則是另一回事。
  對於這些人被認定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唐曉峰表示是參考由警方提供的資料,以及就早前終審法院的相關判決作出跟進考慮。昨晚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保安司及轄下部門無選舉職能,工作按照選管會訂立的標準及要求去執行相關職務,具體提供了甚麼資料,「幾時畀、點樣畀」,全部都是保密。被問及是否從網上、有關遊行集會等搜集資料,黃少澤僅強調,任何資料都是合法搜集。至於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特區的標準,也應問選管會,不是保安當局決定。
  這就間接承認,被「DQ」的二十一名所謂「民主派」的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的資料,是由警方提供。此顯示,在中央要求澳門特區落實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機構和人員之後,澳門特區修訂了《司法警察局》的組織法律,增設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人員,並隨即對所謂「民主派」長期以來各種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尤其是支持各種「獨」的活動,進行蒐集資料。
  其實,這些資料,在互聯網社交工具上是隨手可以拈來,或只要使用搜索引擎工具,即可「得來全不費功夫」,要多少有多少。在過去,他們是利用電腦工具之便,散佈言論,製造輿論,企圖引進「太陽花」及「佔中」等,實際上也已經引進了非法「公投」、「自決」。但他們可能也想不到,正是如此而留下了自己現在被「DQ」的確鑿證據。正是「網絡可載舟,網絡也可覆舟」。
  當然,選管會也注意遵守保護個人私隱的法律,在最後作出確定替換名單之前,沒有公佈被「DQ」者的名單。但昨日的互聯網社交工具,已經自行整理了一份名單。
  至於不符選民資格,可能是尚未進行選民登記,甚至是根本就不具進行選民登記的資格,總之就是「李鬼」冒充李逵。而且更讓人感到詫異的是,既然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會選舉,也既然是「一國兩制」下的政治事務,卻有參選人的登記資料,其聯絡地址竟然並非是在澳門特區,而是在珠海,可能是因為當事人在澳門沒有固定住所,或是要「炫耀」其「特殊背景」,才登記了珠海的地址。這將會產生敏感的政治問題。
  在所謂「民主派」參選人被「DQ」之後,就不用擔心擁有澳門投票權的香港「泛民」居民,跑來澳門投票,以發洩某種陰暗心理了。因而這也為港澳恢復正常通關提供了良好先決條件。當然,也要警惕被「DQ」資格的支持者,在不願將手中選票轉投給建制派候選人的情況下,或是拒絕投票,導致投票率下降,或是投白票廢票以示「抗議」,導致白票率和廢票率驟升。因此,還需「超前部署」,設定相關機制,防止這種可能會貶損立法會選舉成效的事態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