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根本制度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澳門大學法學院憲法與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蔣朝陽
  愛國者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根本制度,這是「治澳者」對國家政治效忠的基本要求。
  何謂政治效忠?一般認為,是指個人、組織等主體對國家或國家權力的忠誠。政治效忠的正當性在於,個人、組織必須對國家承擔忠誠的義務以維護國家的存續和安全,是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得以保障的基礎。在現代,政治效忠的物件是,形式上為體現人民意志的憲法規範,在內容上為憲法規定的國家憲制秩序。國家憲制秩序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二、憲法確立的基本價值秩序。例如,我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這一國家根本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權和基本權利保護等。
  「治澳者」對國家的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天經地義的。基本法規定,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澳門特區政權機構的組成人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必須」二字意味著「治澳者」的法定義務,是對政治效忠的強制性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必然要求首先要尊重和維護作為基本法制定依據的憲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體現了作為國家的一部分的政權機構的公職人員對國家這一共同體的政治忠誠。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必然要求尊重和維護作為基本法制定依據的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根據憲法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根據憲法決定的,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確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因此,擁護基本法,必然要求尊重和維護憲法,必然要求尊重和維護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根本制度在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價值秩序中居於首要地位。我國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了國家根本制度。一、憲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對我國國家性質,或者說國體的規定。二、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裡就鮮明地確立了我國的根本制度。三、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第二句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這裡則清晰地確立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憲法地位。四、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第三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裡明確規定了禁止破壞憲法根本制度的憲法義務和憲法責任。因此,作為「治澳」的愛國者,必須尊重和維護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國體,尊重和維護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這一我國的根本制度,尊重和維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地位和憲法制度,不得有任何損害、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的言行。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既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效忠,也體現對國家的政治忠誠。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叛國等行為,為特別行政區居民設定了效忠國家的基本義務。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行使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但高度自治權來自於中央的授權,所以公職人員對授權者應承擔效忠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法這個效忠澳門特區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前加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效忠特區本身就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說效忠特區而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澳門特區視為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
  所以,不承認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承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煽動分離主義、敵視、顛覆、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宣揚、支持、參與「港獨」、「台獨」等分裂國家的活動,與境外敵對勢力相勾連、乞求外國和國際組織對華對港對澳制裁、施壓,如此等等言行,違反了憲法與基本法,絕不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攻擊抹黑中國共產黨,反對、否定或者叫囂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踏中央人民政府的名譽、尊嚴、權威和聲望,以任何形式破壞或顛覆國家主體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如此等等,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嚴重挑戰,也絕不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總而言之,愛國者必須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這是「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參政者的根本政治準則,是對國家政治效忠的應有之義,不因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特殊性、特區政治體制的特殊性以及特區居民權利保障的特殊性而有絲毫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