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以參政議政混淆視聽

澳門理工學院教授 思路智庫常務副理事長 王長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為落實這項規定,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七項準則,以事實為依據認定某些參選人士不符合選舉法及上述準則的要求,取消其被選資格。有些被取消被選資格的參選人員或組織極力否認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的事實存在,更對外宣稱,選管會的決定是在打壓民主派參政議政。這種打著民主及參政議政的幌子達到美化自己並混淆視聽的言論,有予以澄清的必要。
  眾所周知,民主選舉並非不容忍不同聲音,容許不同的觀點,是民主的內在含義,是民主的標籤。事實上,澳門自回歸以來的歷次立法會選舉,都容許及支持各參選團體發出不同聲音,發表不同的政綱。但是,任何聲音、任何政綱的前提,必須建立在擁護基本法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礎之上。立法會議員參政議政,必須意存良善,旨在維護澳門這個共同體及其所隸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更大的共同體的存續及努力加以改善。如果意在推翻這個共同體,或結合外部勢力作出危害這個共同體的行為,自然不能被容許。這一點在全世界都是共識。
  有些人把民主作為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最高價值、最高目標,是錯誤的觀點。民主必須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前提、為條件。美國民主理論家Carl Cohen在《論民主》(Democracy)這本書中明確指出:「過去及最近的民主社會的經驗顯示,不論民主的其他條件實行得多麼好,如果這個社會不能戰勝或擊退它的敵人,也將功虧一簣。」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國家不存在了,或者像過去那樣被外族所奴役,哪裡會有什麼民主?香港被英人統治一百多年,是否有過民主?澳門不也是這樣嗎?放棄國家安全的民主,是註定不能實現的。如果不理會這些民主的常識,片面強調民主,把維護國家安全的努力說成是壓制民主,或者是幼稚,或者是別有用心。
  打著參政議政的幌子,或者以參政議政為包裝,行危害國家安全之實,在任何國家,都不會被提供政治舞臺。澳門某些參選人過往的煽動性言論(實際上許多已經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而上升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以及與國外勢力勾結、到處參與分裂國家行動的事實,足以證明選管會決定的正當性。澳門應當為真心實意服務澳門及國家的組織或人提供政治舞臺,而對於那些利用立法會宣傳政治主張、培育政治形象並另有所圖的人,自然應當取消其被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