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時表示,法案旨在透過修改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以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有關專項及自動稅務信息交換的最新國際標準,使澳門特區能在具有同等法律基礎之下,履行稅務信息交換的國際合作義務。
李偉農稱,近年,全球論壇對澳門特區作出稅收信息交換工作的評審後,撰寫了專項信息交換評審報告及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初步評審報告。在有關報告內,提出修改本澳現行稅務信息交換法律規定的建議。為確保本澳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的有效運作並符合國際最新標準,有必要修改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主要建議對《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中有關「專項信息交換」及「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規定作出修改。
在專項信息交換方面,為確保本澳主管當局能獲取備存信息,進行有效的信息交換,建議將信息交換的範圍涵蓋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另一方面,為配合國際標準的要求及鄰近國家及地區的做法,建議廢止本澳只能提供自收到請求的當年及之前五個稅務年度內所涉的信息作專項交換的規定。
至於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方面,主要建議修改內容包括︰所有開設新金融帳戶的客戶,不論新客戶抑或是原有客戶,均須按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自證證明或相關文件;金融機構須於指定期限內保存收集信息的程序所倚賴的證據和採取步驟的紀錄;引入防止規避第2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義務的規定;針對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違規行為增設行政處罰規定。
對於新增有關行政處罰建議的修法內容,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此項修改內容主要考慮到現行《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律及相關《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指引已實施超過三年,本澳金融機構已適應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的執行操作,故此,對現時未作處罰規範的有關行為,有必要按照全球論壇標準制定處罰規定,設立相關的行政處罰規範,以便進一步完善本澳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讓本澳更好地履行作為全球論壇成員的義務,並提升國際形象。
金融背景的議員葉兆佳贊成政府提案,認為本澳作為國際化城市及發展金融業,有關修訂具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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