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4日《特區公報》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的土地由於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失效。
第32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根據1989年相關批示及前財政司公證書作憑證,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面積2,967平方米的土地批予澳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即由1990年5月11日起計。
根據批給合同規定,該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五層,作商業(部分地下)、工業(部分地下及第二至第五層)及停車場(部分地下)用途的樓宇。該樓宇部分地下及第二層用作木材加工廠,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2015年5月10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土地法》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25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土地法》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鑑於有關批給沒有轉為確定,故此批給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基於此,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本批示,透過2021年11月15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1082021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102016號案卷所述的該幅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面積2,967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冊第188頁背頁第21929號的土地由於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失效。
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澳聯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相關公司亦可於15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以及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批示即時生效。
本澳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