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一般性通過 七實體可成受託人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通過《信託法》法案。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指,《信託法》法案旨在通過信託這種財產管理制度,達至財產管理、財富傳承、資金融通、投資理財、風險隔離及稅務籌劃等目的。
  法案訂定了「合同」和「遺囑」兩種信託方式,僅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包括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
  議員葉兆佳指設立遺囑信託,須遵守《民法典》遺囑的特留份制度,即委託人死後將一定份額的遺產給配偶、女子等繼承人,但很多地方不設該制度,擔心較鄰近地區有較大限制,將來本澳不一定能成為區域的財富管理中心。
  李偉農回應稱,這是對家庭法律制度的保障,是澳門的根基,也不是本澳獨有,大陸法系的內地、台灣都有此保障。金管局主席陳守信稱,澳門金融業發展高度開放,有六成以上業務對外,民法中的特留份安排是屬人法或常居地原則,如非以澳門為常居地則不受特留份限制,故外來金融機構的客戶在澳門設立遺囑信託,不受特留份影響或限制。
  對於個人可否成為受託人,李偉農指私人信託存在一定隱閉性,不似金融機構需要領取准照,當出現反洗黑錢或投資詐騙等情況在管理上有一定被動性,故政府冀由金融機構等實體受託,再按實際情況逐步擴展至個人信託,法案中「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這規定就是留給將來發展的空間。
  議員葉兆佳、羅彩燕、顏奕恆、林宇滔都關注可否擴大信託類型,陳守信回應稱,法案訂明可為特定目的成立信託,公益、環保、獎學金等目的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