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諮詢文本既符合國際主流也有不足

  為期一個半月的澳門特區《工會法》諮詢文本的公眾諮詢期,於昨日結束。除了是社會各界人士在公眾諮詢會上踴躍發表意見之外,勞資雙方的各類社團都先後呈交了意見書。其中,「新澳門學社」也於昨日到勞工局遞交意見書,提出八項建議。這是由「新澳門學社」推舉的立法會參選人被選管會依法「DQ」參選資格後,該團體首次的公開集體活動,而且還是以正面及遵守建制的方式為之。這是否折透了「新澳門學社」吸取教訓,與時俱進地進行轉型,改以正面方式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值得繼續觀察。
  社會各界別尤其是勞資雙方站在各自利益立場,對《工會法》諮詢文本提出不同意見,這是自然反應。不過,其中的一些意見,可能是將《工會法》與《勞動關係法》等同起來,提出了本應由《勞動關係法》規範的建議內容。這顯然是「跑題」了。
  實際上,按照《國際勞工公約》的相關規定,及世界各國的慣例,《工會法》是國家制定的確定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性質與任務、權利與義務,以及爲工會活動提供法律準則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其內容上大體包括制定工會的宗旨、工會的性質與任務、工會活動的基本準則、工會的建立及其組織體系、工會的權利與義務、工會基層組織的職權、工會的經費和爲工會提供的法律保障等等。當然,某些國家和地區在制定《工會法》時,也將會在此基礎上,補強與本國本地區的情勢相適應的內容。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時,就增加了突出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職責和義務,强化了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權利的法律保障,建立工會幹部對職工和會員負責的組織體制,推動工會組織的民主化,加大了對工會幹部的保護力度,明確了對侵權行爲的處罰措施。
  結合《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有關《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規定,參考世界各地《工會法》的模式,澳門特區未來的《工會法》應該是一部特別的新法律,與現行的《結社權規範》法律有所區別。
  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至今尚未制定《工會法》,因而現在的工會組織,包括受到社會公認的最大建制派團體澳門工聯總會,和一些所謂「新興工會」在內,其實都只是受《結社權規範》法律規範的普通群眾社團。這些普通群眾社團,雖然在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大作用,有些還成為特區政府的「管治同盟」,如其代表是特區政府行政會的成員,或透過選舉、委任的途徑,成為立法會議員。還有不少人被特區政府委任為各種諮詢組織的成員。然而,就社團性質定位本身而言,並未具有特別的公權力。
  《工會法》制定並實施後,受到《工會法》規範的工會組織,就有別於群眾團體,具有較高的法定公權力。如《工會法》諮詢文本提到的「集體協商權」,及「對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的權利/權力。
  而從《工會法》諮詢文本的內容看,《國際勞工公約》及國際慣例所揭櫫的「工會三權」,只是提到了其中的「組織工會權」和「集體協商制度」,後者應該是「工會談判權」的「澳門式」表述方式。或許,這更能體現「一國兩制」的特色。
  至於「工會罷工權」,卻未有提及。就連諮詢文本第一部份的「工會登記制度」中的「工會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提到工會擁有罷工的權利。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完全回應及配合基本法的規定。其實,罷工並非「洪水猛獸」,《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就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這也正是各種派別的工會組織對諮詢文本有所不滿的重要內容,並將成為《工會法》諮詢文本的一個重大缺失。使得《工會法》諮詢文本於國際慣例及基本法而言,對「工會三權」的取捨,是「三足缺一」,呈現「鼎不能立」之態。因此,有關機構在起草《工會法》的法律草案時,應慎重考量在基本法規定的原則上,增加工會的罷工權。
  但又不能過猶不及。昨日聲稱《工會法》諮詢文本猶如是「坐輪椅」的高天賜,在其此前多次提出的《工會法》法案中,卻是設置了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命令罷工權」。這本身就是抵觸基本法的。實際上,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表述,既然是參加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就既有參加的自由,也有不參加的自由。
  而「命令」也者,按照《現代漢語辭典》的詮釋,是「上級對下級有所指示」,及「上級給下級的指示」。所謂「一切行動聽指揮」,「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故命令是必須執行、不可抗拒的。在軍隊及警隊中,違抗命令還是一種罪行,必須予以軍法懲處。既然如此,工會所享有的「命令罷工」權力,是僅對工會會員有效,還是其效力及於全體在職工人?如果有工人或工會會員認為自己享有「不參加罷工」的自由,不參加工會團體「命令」的罷工活動,是否算作「抗令」?倘答案是肯定的話,工會團體將會對他施以甚麼樣的處罰懲戒?按常理,工會能作出的最高處分,是開除會籍而已。倘有工會向其施以超逾「開除會籍」的處分,如罰款甚至是限制其擇業權等,是否釀成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權?
  《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將工會組織的類型設定為「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和「企業工會」三大類。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如果諮詢文本的這個建議正式成為《工會法》的法律條文,現時的工聯總會內下屬的八十一個以「行業工會」、「職業工會」稱謂存在的工會組織,如炮竹、毛巾、神香、造船等工會,因為這些行業已經式微甚至消失,曾經的從業人員也大多退休甚至去世,因而具有「殭屍工會」的意況,故而都將不能成為《工會法》管轄下的工會組織,甚至不能再使用「工會」的稱謂。當然,該團體仍可繼續留存,不過只是普通社團,或者《工會法》「手下留情」,允許其仍可使用「工會」的稱謂,但卻並非是「貨真價實」的工會。最為體現「愛國者治澳」的最大愛國團體的澳門工聯總會,對此應有清醒的法制和法治認識的思想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