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立法影響深 中總籲五方面推進

  【本報訊】特區政府正就《工會法》進行公開諮詢。澳門中華總商會理事長馬志毅表示,這次《工會法》立法將對澳門的勞動力市場和經濟長遠發展帶來深遠的影響。他認為立法應循五大方向推進:
  一是平衡勞資雙方和諧發展。以史為鑒、開創未來。澳門長久以來勞資雙方保持著相對和諧的關係,以往很多勞資糾紛都是通過雙方或包含政府在內的三方共同解決,僱主與僱員團體,行政當局所起到的協調作用至關重要,貢獻極大。故此,今次《工會法》由政府主導有關立法工作,在澳門和諧的勞資關係基礎上,《工會法》立法工作須平衡勞資雙方關係及維護勞資和諧,有序推進立法工作。
  二是企業工會的設立需考慮澳門實際環境。諮詢文本建議劃分行業、職業、企業三類工會,誠然,工商界對設立企業工會存有保留意見,也有僱主聲音表達根本沒有設立的必要。歸根究底是澳門以中小微企為主,僱主要面對日常店舖經營、員工管理、入貨、交租等多不勝數的事情要做,倘設立了企業工會,僱主豈不是忙到不可開交,且如何談判、怎樣保障僱主權益都是心裡沒底的,故認為沒必要設立企業工會也是能夠明白和理解的。倘政府要推行企業工會,必須顧及中小微企的承受能力,建議僱員人數需達到一定數目的非中小企業,才能成立企業工會。
  三是集體協商制度須體現對等原則。社會要清晰認識到澳門的特殊環境,勞資雙方不存在絕對的優勢或劣勢,只有在不同的經濟周期衍生相對的優勢和劣勢,正如在經濟好景時,多少中小企業的老闆慨歎留不住人。因此,放到集體協商制度裡,必須體現對等原則,例如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人數須達該企業僱員總數的一個較高百分比作為對等門檻,才能啟動集體協商,如有必要,企業亦可邀請相關商會介入協助。此外,有關個別僱員晉升、調職、工作分配等,亦應明確規定為不可集體協商的內容,避免機制被濫用。
  四是工會參與國際組織須符合憲法、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政府在制訂工會法的過程中,必須結合憲法、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作全盤考量,要嚴格監管工會參與任何類型的國際性組織,以及其經費來源,必須避免外國勢力藉機滲透。此外,諮詢文本提出要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的情況進行監察,有關監察理應是事前監察,而非事後報告,絕不能讓不法分子藉工會之名,參與所謂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趁機勾結外國勢力,做出危及國家安全的事情,影響澳門社會和諧穩定。
  五是規範外僱有序加入工會。基於外僱是以具期限的方式與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兩年,期滿後按實際需要續約。外僱在澳逗留時間不一定很長,對澳門的社情未必十分掌握,再者,外僱所追求的目標未必與澳門長遠整體發展利益一致。因此,外僱加入工會要審慎處理,如外僱留澳工作具一定年期,方容許其加入工會,以及對外僱加入工會及其權利義務亦應作出若干規範。
  馬志毅強調,《工會法》公開諮詢如果單純以量來計算,僱主始終處於相對弱勢,冀下一階段做好整理意見的工作,充分考慮僱主及其相關團體的意見,進一步凝聚社會各界共識,讓日後立法更切合實際,推動和維護和諧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