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工務局長受賄洗錢 檢辦前職員私取沉香

  【本報訊】廉署揭發土地工務運輸局前領導收取巨額利益、濫用職權等問題,其潛逃在內地被公安截獲,移交廉署跟進調查。檢察長辦公室前職員私取證物沉香,被判處2年實際徒刑後逃離澳門,近日被緝捕歸案並送回本澳服刑。
  工務局前領導涉受賄洗錢
  廉政公署在偵查一宗貪污賄賂案件中,揭發土地工務運輸局前領導涉嫌親身及透過親屬收受商人巨額利益,在任職期間濫用職權,不法審批多宗建築項目申請。
  案情顯示,該工務局前領導在任期間,明知某建築項目的街線圖已失效,但仍准許相關建築項目計畫沿用舊有街線圖,令相關建築項目毋須上呈城市規劃委員會討論,同時該前領導在明知有關建築計畫違反相關建築行政指引之規定下,仍涉嫌指示下屬核准建築計畫,令該建築計畫申請獲得批准。
  廉署調查還獲悉,涉案商人涉嫌以投資其名下集團公司名義,協助該名前領導親屬虛假入股公司,該前領導親屬藉此以重大投資移民方式,向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並成功獲批。
  此外,調查還發現該名前領導涉嫌收取另一商人給予的巨額利益,在土地使用期限快將過期前,繞過法定程式加速工程項目的驗收工作並發出使用准照。
  該前領導還涉嫌在審批一宗土地合併發展申請過程中,要求下屬撰寫有利的分析意見,協助發展商成功獲批合併土地,從而令發展商能以高價出售,從中賺取巨額利潤。
  該名前領導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清洗黑錢罪和偽造文件罪。其餘涉案商人及相關人士則分別涉嫌觸犯行賄罪、清洗黑錢罪及偽造文件罪。
  廉署是次行動,得到內地公安部門與澳門司法警察局的大力協助。公安部門成功截獲長期潛逃在內地生活的工務局前領導,並將之透過司警局移交廉署跟進調查。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進行續後措施。
  涉貪前領導證實為李燦烽
  廉政公署在偵查一宗貪污賄賂案件中,揭發土地工務運輸局前領導涉嫌親身及透過親屬收受商人巨額利益,在任職期間濫用職權,不法審批多宗建築項目申請。廉署回應本報查詢時證實,涉案的前領導為李燦烽。問及涉案細節,廉署表示,其他沒進一步補充。
  翻查資料,李燦烽於1998年已擔任工務局副局長。2007年歐文龍案被揭發,李燦烽與多名工務局官員被捲入案中,須以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李燦烽作供期間,曾一度「失憶」,一概以無印象、不清楚作回應,曾帶法官「游花園」而遭警告。後來李燦烽突然辭職,特區政府應他要求,於2008年7月2日終止其工務局副局長職務;同時於同日免除其在工務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不再擔任公職。
  李燦烽離巢6年多,於2014年被委任為工務局長要職,引起社會爭議。其局長之職于2020年1月由陳寶霞取代。
  檢院前職員被送返本澳服刑
  2014年10月某日,檢察長辦公室前職員林××擅自將某一刑事案件被扣押的沉香木取走並據為己有,其後經檢察院控訴,初級法院裁定被告林××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19條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3年。
  一審判決之後,檢察院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中級法院撤銷對被告的緩刑處分,改為對其適用實際徒刑的處罰。
  另一方面,被告亦就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判處其罪名不成立或將其被判處的徒刑和向特區的捐獻份量減輕,維持緩刑處分。
  其後,直至今年5月13日,中級法院裁定檢察院就適用實際徒刑的上訴理由成立,並判處被告人上訴理由不成立,同時,為警醒被告人和改善其人格,並予其他人士,尤其是公務人員增強守法觀念的警戒作用,中級法院裁定被告人林××被控觸犯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實際徒刑。
  中級法院作出判決之後,被告人林××逃離澳門。
  被內地警方拘捕
  為嚴肅法紀,檢察院依法推動刑事判決的執行,經本澳警方和內地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近日成功將林××緝捕歸案並送回本澳服刑。
  林××被緝捕並由內地送返本澳服刑,充份展示了澳門特區和內地司法合作機制的良好成效,亦充分體現兩地共同打擊犯罪、維護法治的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