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在三十票贊成,一票棄權下,獲得一般性通過。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時表示,澳門的電話監聽制度沿用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從未修改。隨著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化、犯罪形勢日益隱蔽化,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已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之中,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已具迫切性。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安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
  黃少澤引介時表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維持原有電話監聽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同樣地,維持刑事警察機關必須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才能進行通訊截取。二、增加適用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以及一些除通訊截取外難以獲取證據的犯罪,例如電腦犯罪、透過電信實施的部分罪行,確保刑事警察機關能有效偵查相關犯罪。
  三、因應通訊科技發展和通訊模式變化,與時並進規範通訊截取的方法和內容。四、在保障權利方面,法案建議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向因此受損害的人作出通知。另外,法案建議訂定專門罪狀,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信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作出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五、鑑於通訊截取的實施必須賴以電信營運商、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法案建議訂定相關合作和保存義務。
  議員梁孫旭、李良汪、高天賜、高錦輝、鄭安庭、羅彩燕、林宇滔、葉兆佳、梁鴻細、邱庭彪分別就如何在打擊犯罪及保障市民個人私隱之間取得平衡,如何監管等方面表示關注。黃司強調,將不斷優化制度,制定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