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業借澳入琴稅制分析 陳觀生

  有本澳媒體日前報道,橫琴深合區公佈以來,受到不少外國投資者關注。有會計業者表示,最近有大型高新科技企業進駐澳門,看中橫琴優惠政策,欲借澳平臺進駐。隨著琴澳關係越趨密切,將有更多外國投資者有意來澳發展。但境外權益性收益是否須在澳徵所得補充稅,將是掣肘投資者來澳發展的重要一環。
  科企入澳創經濟多元新機遇
  科技創新對於城市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今年二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新增科技職能,協助具潛力的科技企業及科研項目落戶澳門,並為其成果轉化及業務發展提供支援服務。
  有落戶澳門的高科技企業負責人認為,在經科局的推動下,感受到在澳門發展科技產業有一定優勢,尤其在受到各方面的支援下落戶澳門,令企業更有信心。他近年感覺到粵港澳大灣區的創業氣氛,猶如過去自己去到矽谷的感覺,感受到政府及政策具有一定的支持度,以及商業環境非常開放,更重要的是有不少人才。科技產業的發展將為企業及人才帶來更多新機遇,目前該企業正與本地的大學探討開展合作項目,加強產學研一體化發展和人才聯合培養。他指出,澳門近年著重科技人才培養,各所高等院校都有良好的師資及配套,例如在澳門大學就有四個國家重點實驗室。同時,他認為大學科研的好處就是會提前研發未來兩至三年,甚至是更超前的技術,所以企業能夠和大學合作是相當好的。產學研合作亦都相當需要有落地的機會,他能從中感受到澳門政府的支援,學校的研發再結合企業技術所推出的產品,政府會直接説明推薦項目。
  經科局與科技基金已建立了工作組,鼓勵高等院校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支持具資質的澳門科技企業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共同開展前沿技術探索科研項目,如晶片設計、人工智慧自然語言處理等,並支持雙方共建聯合實驗室,構建產學研合作的發展生態,支持本澳科技企業的長遠發展。
  有會計業者表示,最近接觸到一些高新科技的大企來澳發展,利用澳門作平臺,目標是橫琴。基於橫琴現有政策相當優惠,先是硬體配套有產業鏈支援,如員工宿舍,倘是受鼓勵行業,更有地方租金優惠,稅務估計是按15%的所得稅來徵收;內地稅制一般為25%。上述高新科技企業雖已在澳設公司,估計今明年是擴展期,但後續會否進入橫琴,就要視乎琴澳深合區的細則政策。外權益性收益是否須在澳徵所得補充稅,將是掣肘投資者來澳發展的重要一環。她表示,外國投資者進入內地市場時,選擇在澳或港設立持股平臺,現時大多想在澳設立多於香港,一來可享受橫琴優惠政策,二來琴澳關係只會越來越密切,三來政治環境、疫情的穩定性。
  三地稅制對企業吸引力分析
  吸引大型高科技企業進入澳門,稅制是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會計業者指,對於一些境外權益性收益匯入香港,要否打稅?香港以屬地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無須在港繳納利得稅。如香港公司投資內地,內地公司派股息,把錢匯入香港,香港不會收稅。但換轉在澳,則有灰色地帶。對內地的經營所得不會在澳徵稅,但對權益性收益匯入澳門時需徵稅。倘整件事在港看,無需考量與顧忌;但在澳門,變相令國際或大型企業有「掙紮」的空間。過往這些方面的考量不太重要,但現在澳門不斷開放發展,倘日後想利用橫琴,就必須加以思考。橫琴朝高新科技、中醫藥、現代金融業等方向發展,這些公司的規模可以很大,所涉及的金額可想而知。倘參考香港走屬地原則,就可減少投資者疑慮,多一份信心。
  內地現行有效的稅種18個,稅收收入以流轉稅(包括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為主,接近50%的稅收來源於流轉稅,與經營結果直接相關的所得稅相對比重較小,企業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不到25%,個人所得稅占比也不到一成。香港僅開徵6個稅種,稅收收入以直接稅為主,其中利得稅占稅收比重超過45%,個人薪俸稅占比也接近20%;香港沒有流轉稅,但對證券和不動產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占總稅收的比例接近25%。澳門目前開徵了9個稅種,由於澳門以博彩業為經濟支柱,因此稅收基本上來源於博彩專營權的直接稅,單一稅種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85%,其餘稅收主要由企業所得補充稅和印花稅構成。
  對於在三地從事經營或取得收入的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比較其稅收特點:
  一、整體稅收環境。在內地,最近幾年稅務機關數字化征管發展迅猛,以大企業風險管理為核心,依託「金稅三期」的強大資料基礎,不斷拓展與外部涉稅資訊的交換和溝通,以資料分析作為風險導向管理的工具,管理方式上從過去的「事前審核」逐步過渡到了「事後檢查」,對金融機構稅務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
  在香港和澳門,稅務局一般採取「先評後核」的評稅機制,先以納稅人所提交的報稅表評稅,再按納稅人的有關風險及規模作抽查及發出書面查詢函,並在有需要時作稅務調查。
  從稅種設置上看,香港和澳門涉及的主要稅種較少;而內地除了企業所得稅,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及相關的附加稅費(約為增值稅的12%,視地區有不同)。綜合來看,相對香港和澳門,在內地設立機構或在內地經營業務都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進行稅務管理。
  二、本地經營的所得稅。在內地、香港和澳門,所得稅都是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也是徵收最為廣泛的稅種。除了稅率差異外,三地的所得稅制在多個方面也存在差異:
  1、徵稅原則。從徵稅範圍看,內地和澳門均採用「屬人+屬地」原則,而香港採用「屬地」原則。對採取「屬人」原則的地區來說,居民身份判定是直接決定一個企業是否需要就全球收入在本地區納稅的關鍵:內地採用註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強調決策地和決策機構(人員)所在地;澳門稅務機關在實操中以註冊地為主要判定原則,同時考慮實際進行工商業活動的地點。香港對居民企業判定採取註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對採取「屬地」原則的地區來說,需明確定義應稅所得的範圍和對應的來源地判定標準。在應稅所得範圍方面,內地的應稅所得範圍廣泛,包括各類所得;香港僅對透過在香港經營並來源於本地的經營性所得(包括轉讓或出租位於本地的不動產取得的收益)和特許權使用費徵稅,對向海外派付的股息及利息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澳門對在澳門取得的任何工商業活動的收益徵稅,但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均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鑒於以上,三地按徵稅範圍從大到小排列是:內地、澳門、香港。
  2、應納稅所得在應納稅所得計算上,三地的基本原則一致,即應稅收入只能扣除與取得該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同時,在以稅前會計利潤為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時,都要對部分專案按照財稅差異進行調整。整體而言,香港的稅會差異相對較少,其應納稅額可能接近于會計利潤;而內地對扣除的管理要求較高,財稅差異相對較多,導致其應納稅所得額高於會計利潤的可能性更高;澳門則介於二者之間。此外,在虧損彌補上,內地和澳門分別規定了向後結轉5年和3年的限制,而香港未限制虧損彌補時間。
  3、稅收優惠。三地都推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相較而言,內地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界定較為寬鬆,加計扣除金額沒有上限,科技支出可實際享受較大的稅收優惠;香港對可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界定較為謹慎;澳門則介於二者之間,也設置了扣除上限。
  《核准〈稅務法典〉》需減企業疑惑
  立法會2021年11月05日一般性討論通過《核准〈稅務法典〉》,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在引介《稅務法典》時表示,澳門現行的稅務制度主要由20世紀70年代起逐步建立,因確保公共財政收入開徵稅項的需要,採用單行稅務法律的方式進行立法,沒有統一的稅收概念、稅收原則等整體性的稅收規範,故有必要將稅務法律關係作出明確及清晰的規範。李偉農指出,法案統合現行單行稅務法律的規定,清晰界定稅務法律關係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制定在稅務程式、稅務訴訟程式及稅務執行程式中應遵守的原則及步驟,在確保澳門特區稅收的同時,亦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法典》分為五編,共293條條文。為了配合國際最新稅收標準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關於稅務方面的規範,促進澳門特區稅務制度實現現代化,確保特區具能力履行其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稅務法典》引入了一系列與國際稅務相關的概念及規定,例如稅務居民、常設機構、轉讓定價等概念及規定。《稅務法典》同時明確訂定稅務執行程式,以及確保澳門特區稅款及其他債權獲得滿足的執法手段。在明確的本地法律規範之下,將改變澳門目前仍然參照適用葡萄牙1950年《稅務執行法典》的狀況。
  其中在「稅務居民」中,明確了屬地原則的實施。「稅務居民」:1.在收益相關的歷年內連續或間斷身處澳門一百八十三日或以上的自然人,又或身處時間少於一百八十三日,但于該歷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在澳門擁有居所,並由此假定具意向維持及佔用該居所作為常居所的自然人;2.在澳門有住所或實際管理機關的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實體。
  法案提出在本地法律中定義稅務居民,使納稅人在根據稅收協定/安排申請,避免雙重徵稅時的身份,更明確清晰。在《法典》生效後,財政局將根據此規定簽發稅務居民聲明。如納稅人預期有需要申請相關聲明但尚未符合有關條件,可事先尋求稅務諮詢。
  《法典》的該項修改明確屬地原則,可提升在本澳投資及營商的吸引力。雖然在《法典》的層面上未有實行屬地原則的細化規定,預計特區政府在不久的將來發佈相關的執行細則。例如,在所得補充稅方面,當本地納稅人遵循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或財務報告準則入帳後,應如何按適用的稅務法律將境外的營業利潤從計稅依據上剔除,以解除企業對境外權益性收益是否須在澳徵所得補充稅的疑慮。
  此外,應爭取內地、香港與本澳共同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縮小粵港澳三地在所得稅方面的差異,創造性地制定高效、靈活的財稅政策以減少大灣區內資金流動由稅負差異導致的價格差,從而提高資金流動的效率。同時,三地財稅部門應協調三地稅收征管制度,通過科技手段加強協作,從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以降低大灣區內科創企業及高科技產業參與者的稅務合規成本,也是未來可以探討的方向。由於三地的法律體系存在較大差異,稅制差異的協同在世界範圍內缺乏可借鑒的經驗,改革創新需要三地政府部門與產業的主要參與者加強協商合作,才能實現創新發展,共生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