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議升降機法 關注範圍外升降機

  【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26日上午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文本建議該法不適用於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P級或M級居住用途樓宇及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居住用途獨立單位內的升降設備,以及建築工地內的升降機。委員會關注部分未納入規管範圍載人升降機設備的安全監管。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到法案適用範圍的例外情況,對於部分適用範圍例外情況的載人升降機,例如P級或M級居住用途的樓宇,其安全性如何監察?委員會擔憂日後這些被排除規管範圍的升降機設施出現安全缺位,希望政府解釋現時有否其它法例規管?以及有關法例相互的協調及權責範圍。另外,文本建議適用定義不包括純載貨吊重升降機、工業場所生產線上的運送設備、機械化泊車系統的升降設施。
  升降設備的責任方面,法案建議日後的升降設備須有檢驗實體和保養實體,增加對電梯安全的跟進。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由檢驗實體監管保養實體的政策是否合適,並說明設立兩個實體的政策需要及目標等,以及會否衍生加重費用。
  文本對於日後的檢驗實體和保養實體人員要求方面,保養實體需聘用具資格人員且不能兼任設備檢驗業務。委員會關注到現行從事電梯有關業務人員數量是否能滿足未來法規生效後的需求。若未能滿足,會否設有人員培訓計劃,讓法案日後具有操作性。
  此外,委員會認為文本的民事責任保險條文相對簡單,法案建議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民事責任險,但相關的具體條款提到日後由補充性行政法規定訂,未有詳細說明有關保費要求、承保範圍等。
  委員會關注一旦升降機設備發生意外導致傷亡,哪個部門及實體有權限作出通知,暫停使用升降設備的程序為何?工務局具體在什麼情況下,需要介入監察。處罰方面,委員會認為,相關罰則的差距較大,有關準則也希望提案人說明。又指過渡性規定方面欠清晰,下次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就上述問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