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通信截取法案 十二情況允截取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細則性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代表強調,保障是今次法案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性原則,希望體現居民通訊權的保障。法案亦將取代刑事訴訟法典的電話監控制度,透過訂定嚴格的前提要件、程序制度及刑事罪狀,去確保通訊截取必須在合法、正當及適度的情況下去進行。
  委員會關注未來法案通過後會處理何種行為,政府解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有電話監聽相關制度,但由於資訊科技的發展,現時的通訊包括其他軟體,亦不僅有聲音,可能有圖案、文字等各種通訊方式,所以透過此法案清晰通訊的定義,但強調法案的對象為透過電信方式進行的通訊,不適用於現場會談。她又指,法案中亦提及未來相關的電信營運商須保存電信服務中產生的電信記錄,但不包括通訊內容,法案對外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亦有相關規範。
  另外,法案列出容許通訊截取的 12種情況,包括關於恐怖主義、清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和有組織的犯罪等,李靜儀引述政府強調,截取需要符合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或最後手段原則,政府是按照這些原則加大通訊截取的範圍。
  委員亦關注為何將賄賂犯罪加入容許通訊截取的範圍內,政府代表稱,公開諮詢時,社會有意見認為應將對外貿易法當中的犯罪及賄賂罪加入適用範圍,因為相關犯罪的危害性大、隱蔽性強、組織性高及跨境性突出等特點,而且賄賂罪常與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罪等重罪有關聯,所以將賄賂罪加入適用範圍。
  法案第三條建議禁止對嫌犯與其辯護人之間的通訊進行截取,但法官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該等通訊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元素者,不在此限。政府解釋有關做法是維持現行規定,以更符合整體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又強調通訊截取的過程中,必然有嚴謹程序,包括需要得到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