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橫琴深合區法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昨午啟程,在珠海逗留一晚後,今日乘搭民航機前往北京,分別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在啟程時,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澳區全國政協委員紛紛發表談話,介紹自己在全國「兩會」中所關注的事項,自己將會進行的工作。其中,全國政協委員賀定一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從國家立法層面為深合區實現制度創新、系統推進改革提供法律基礎。而全國政協澳門委員黃顯輝則表示關注大灣區內制度和規則的銜接、業界如何融入大灣區執業等。
  同樣的內容,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劉藝良日前也表達過。他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牽頭制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推進深合區發展建設,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示範。同時,建議明確對經「一線」進入橫琴的免稅貨物零售時,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等流轉稅,助力澳門商貿消費優勢產業延伸到橫琴發展。而澳區全國人大代表蕭志偉則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參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立法經驗,盡快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為深合區的制度創新、改革建設提供法律基礎,尤其出台人流、物流、資金流等創新制度,助力深合區發展更上一層樓。
  不過,也有不同的說法。擔任橫琴粵澳深合區法律事務局代理局長的鍾穎儀,在劉藝良、蕭志偉發表相關談話的同一天接受訪問時表示,澳門方面正與廣東省密鑼緊鼓準備相關合作區條例內容,今年內爭取將制訂合作區條例、反走私條例及與醫務人員執業相關條例納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重申完成三個條例是今年的「硬任務」。她指出,這將會是合作區首次透過珠海市人大的立法。
  按照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說法,有關規範橫琴深合區的法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而鍾穎儀則說是由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似乎是在立法機關的位階,及所制定的法律的位階,都有著明顯的不同。或許,前者所指的是法律,後者所說的是條例,位階有上下位之分,前者是上位法,後者是下位法。
  實際上,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立法權限的劃分具體是:一、對涉及國家主權、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十個方面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專屬立法權。二、行政法規可以就爲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由國務院作出規定。三、地方性法規可以就爲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况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規定。除上述第一類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况和實際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根據二零一五年修改的《立法法》,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權限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五、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决定、命令的事項。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爲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
的事項,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規定。
  珠海作爲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之一,享有由全國人大會授予的、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權。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况和實際需要,在遵循《憲法》的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制定法規,在珠海經濟特區內實施,幷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變通性的規定,在備案的時候,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况。根據二零一五年修改的《立法法》,珠海繼續擁有「經濟特區立法權」和「設區的市立法權」兩個立法權。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也明確了四點立法權限:一是要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二是要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三是要根據授權;四是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
  因此,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所指的,是屬於「上位法」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亦即「恩打」深合區的主體法律;而鍾穎儀所指的,是屬於「下位法」的、細則性執行法律的「條例」。
  但是,基於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權,僅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所享有的經濟特區立法權,也僅限於針對經濟特區所實行的特殊政策進行立法;因而其立法權限,無法涵蓋橫琴深合區所需要規範的各種行政事務。
  實際上,既然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就具有兩個極為重要的特點。其一是其行政位階,是屬於「省」的一級,因而是「粵澳合作」而不是「珠澳合作」。在此位階下,管委會的雙主任是廣東省長與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珠海市委書記只是多位副主任中的一位。而且,深合區內的相關公權力機關,都是由廣東省派出,如廣東省委橫琴工委,而不是過去的隸屬於珠海市委的橫琴新區黨委,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也是直屬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也是如此)等。
  其二是「一國兩制」下的跨境合作,亦即是廣東省和澳門特區雙方進行「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在此之下,無論是國家級的立法,還是地方或經濟特區立法,凡涉及到粵澳兩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都必須徵詢澳門特區的意見,而不能「單方自行」立法。即使是鍾穎儀提到的屬於最低位階法條的三個條例,都涉及到澳門居民的權益(醫務人員執業)或澳門特區的行政權(如反走私),因而在理論上,即使是「禮貌」上,都適宜徵詢澳門特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