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榮案初院重審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本報訊】初院重審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案,4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中級法院早前裁定張祖榮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罪成,判處十一個月的單一徒刑,緩刑兩年六個月。並將受賄罪、清洗黑錢罪和濫用職權罪部分發回初院重審。
  張祖榮4日有出庭。檢察官白華藝結案陳詞指,張祖榮向職員查詢某些臨時居留個案申請進度,再透過其女兒第九嫌犯張倩雯將屬於內部、不公開的資訊告知第四嫌犯吳國壽的團伙,實質已違反公務員的「無私義務」,亦對其他個案申請人造成不公,事後有個案顯示申請人虛假增資,以符合當局重大投資移民的標準。有關行為已屬「濫用職權」。
  張不惜以身犯險,不是純粹的友誼,而是利益驅使。檢察院發現張有至少八十多萬的現金來歷不明,是透過多種渠道收受吳利益,包括不定期的利市,透過內地情人第十嫌犯曾春梅、第十一嫌犯陳宏鑫收受利益,吳亦提供張女兒不符合其學歷的較優職位薪水和某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種種證據顯示,張觸犯受賄罪、清洗黑錢罪。
  張祖榮的辯護律師山度士首先表明,中院已認定涉案的貿促局資訊不屬機密,因而開釋了案中第三嫌犯吳愛華。同時申請人有權知道申請進度,張只是客觀地將進度轉達當事人,有些也不回答,故行為合法,不能認定觸犯受賄罪。再者,按法律濫用職權罪是補充性質,不能控告了受賄罪再告濫用職權罪,認為違反了「一事不二審」原則。
  所謂收受吳不法利益的方式亦無邏輯可言,控方舉證不充分,單憑少量證人的片面之詞、幾封利市便下判斷。張亦有積蓄、年收入過百萬、與妻子持有多個物業,有能力買兩隻合共約廿萬的名錶不足為奇,買錶時分兩次付款的方式,亦證明沒有從吳處取得現金賄款。請法庭裁定張無罪,還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