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司法案例研討會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

  據報導,由廣東省高級法院、香港特區司法機構、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以及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日前在廣州聯合舉辦「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案例研討會」,並在粵港澳各設會場,以在線線下結合形式舉行。國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開幕式並在致詞中指出,大灣區建設邁入全面實施、加快推進的新階段,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粵港澳三地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聯合舉辦司法案例研討會恰逢其時,對探索推進司法法律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更好服務國際一流灣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研討會上建議,粵港澳三地利用好「粵港澳大灣區案例研究基地」平台,為推進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等,加強粵港澳司法機關之間的務實合作,共同推進三地商事規則銜接,為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這個研討會的規格甚高,由「副國級」的國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開幕式並致詞。研討會圍繞著推進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推動大灣區民商事訴訟規則的銜接的主題,就分兩部分進行研討。一是由粵港澳三地代表按各自訴訟程序,圍繞同一宗跨境案件進行模擬庭審,專家學者們從比較法的角度點評,研究不同法域訴訟制度的風格及特色;二是模擬庭審的案件涉及跨境提交證據的審查、域外法律的查明以及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等內容,分別圍繞「管轄衝突與協調」、「證據規則比較與借鑒」、「域外法查明的合作」等專題進行了研討。
  粵港澳三方司法部門舉行司法案例研討會,當然是有其實務運作上的實際需要。這是因為,粵港澳大灣區是一個國家的內部,兩種社會制度、三個法域的結合區域。而且在三個法域中,廣東省是實行內地的「不叫大陸法系的大陸法系」的社會主義法系,澳門特區實行的是大陸法系,香港特區實行的是與上述兩種法系完全不同的海洋法系,三者之間存在著較多的法律衝突。但因為大灣區既然是經濟及社會高度融合,就必須設法使得三種不同法系逐漸磨合,減少以至消除法律衝突。這在當今世界法律史上,也可算是一個創舉。如果實施成功,將為法律領域的「全球化」作出重大貢獻。
  研討會中進行的模擬庭審,及其所涉及跨境提交證據的審查、域外法律的查明以及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等內容,都是大灣區司法協助的實務需要。實際上,三個司法管轄區之間,不但是存在著法律體系的重大差異,而且在具體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上,也有很多的差異。尤其是在港澳地區的刑事司法審理中,特別強調嫌疑人的司法人權,及案情的確實證據,而且律師辯護的角色及介入程度也有所不同。這也是港澳回歸前,即使是港澳的警方,也感到難以分別將張子強、葉成堅繩之於法,因而寧願採用「打草驚蛇」手法,驚嚇其竄逃到內地,由內地公安機關緝捕及司法機關審判,對其跨境犯罪行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願讓其在港澳受審的主要原因。
  這就引發好奇,這個研討會的召開,除了是實務上的需要之外,是否也是要籍此為內地分別與港澳,及香港與澳門之間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打下基礎,「鳴鑼開道」?
  實際上,就澳門特區來說,就具有與內地和香港特區分別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並建立相關機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澳門特區雖然已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頒布了《刑事司法互助法》,但其第一條第一款卻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亦即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是規範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另外,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澳門關於區際追逃協助的「特別法」。有鑑於此,上一屆特區政府曾經向立法會提交《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並已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交由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但不旋踵,特區政府又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為由,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直到如今,都未見特區政府有重新向立法會提交《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消息,這就導致澳門分別與內地和香港,以至台灣地區分別洽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進行。
  那麼,三地的法律差異體現在哪裡?其實,澳門與香港雖然實行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在刑事政策方面反而是較為接近,澳門與內地及台灣卻存在著更多的矛盾衝突。比如,內地和台灣都設有死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死刑;又如,內地和台灣都有褫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這種附加刑;再如,內地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這個附加刑。
  也或許,問題是出在某些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並不適合使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之上。實際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中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除了是「引渡」一詞不能使用,而必須使用「移交」、「遣返」之外,也是不適用於同屬「一個中國」架構內的兩岸四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因為內地、澳門、香港、台灣四地的居民,除真正的外國人外,都是中國公民亦即「本國公民」,也就不適用「不移交」原則。還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首先是我國兩岸四地的刑法及相關法律體系,都沒有「政治犯」這個罪名之設,但有類似「政治犯」的其他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間諜罪」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等。如果這些嫌犯侵害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有政治制度、中央政權,那麼,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澳門、香港,也有義務給予打擊。這是兩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明確的,也是特別行政區對其國家應當承擔的基本憲制責任。倘有嫌犯逃到其他法域,當然應當予以遣返或移交。至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中的「雙重歸罪原則」,為了避免各法域成為對方犯罪的逃犯的庇護所、避風塘,也是為了互相尊重及不干涉對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應當不宜採用「雙重歸罪原則」。
  如果說,當時的政治社會環境,導致該法律的出台面臨較大的阻力,因而特區政府較為謹慎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在現時維護國家安全已經成為社會普遍認知,立法會也已實行「愛國者治澳」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儘早恢復《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得澳門特區分別與內地和香港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具有法律依據,應該將會是「順風順水」。因而應當將之擺放在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的案頭上的案頭上來,並將之作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其中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