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質疑稅務法典 賦予當局調查權太大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法案提出,稅務行政當局在調查時,不受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約束,並對滿足公共利益及發現事實真相屬必要時,稅務行政當局可採取一切措施及行為。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中的調查原則,認為其範圍應改為涉及稅務的公共利益,而非任何公共利益,否則稅務行政當局調查權過大。政府對此未有正面回應。
  法案提出任何人包括政府部門,在稅務行政當局要求時,均有合作義務,提供與第三者對稅務具重要性的數據及資料,委員會關注是否指任何資料,政府代表回應是涉及稅務、對結算等的重要相關資料。現時部分單行稅法,例如印花稅規章規定,不提交資料會被處罰,委員會關注其他單行稅法會否統一設立處分制度。
  法案又建議,稅務行政當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對在執行職務時所獲悉的事實,尤其是受職業保密或其他法律規範的其他保密義務約束的事實,具有保密義務。有委員提出,稅務程序中不僅包括領導及公務人員,還涉及複評委員會、評稅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成員是否需要遵守義務。政府代表回應指相關人員亦需遵守相關的保密義務。
  另外,有委員關注法案第五十二條保全措施,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指,如發現有證據顯示有關稅務主體將財產轉移以逃避支付稅款的責任,行政當局可針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採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扣押、留置財產或相關資料等。政府代表強調留置措施必須適當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