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資助 制度六月生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現行規範批給資助制度的第54/GM/97號批示生效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為提高公帑運用的合理性及資助的透明度,特區政府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行政法規,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向自然人、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私人實體提供的財政支持,完善資助制度。
  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公共財政資助的定義及法規適用範圍;
  二、訂定公共部門及實體批給資助的類型,主要包括用於活動或項目的開支、貸款或信用保證、獎助學金等;
  三、訂定批給資助應遵循的原則,以及資助目的和開展資助工作的方式。
  四、規定受資助者須承擔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後果,並規定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在倘有的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內訂定相應的後果。
  五、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開展的資助工作。公共部門及實體須於網頁公佈及更新資助的基本概況、相關法規、資助計劃和資助名單等內容,以提升資助信息的透明度。行政法規自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