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 證明書擬增電子申請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早與政府代表續細則性討論《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將優化行文,日後稅務程序中所作行為的證明書,除了書面方式申請,會考慮增加電子方式申請。
  三常會昨早十時開會,主要討論法案的六十五至七十八條,歷時約兩個小時。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稅務行政當局發出的證明有效期為六個月,但有委員指出,當局發出的大部分證明書的有效期均為三個月,包括涉及公證行為的物業登記、商業登記或財政局證明書等。若修法為六個月有效期,須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性,建議根據其他法律規定有效期。政府對此暫未有實質回應。
  法案並建議,若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人士),又未有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財政局有權請求法院指派一名法定代理人代表他們辦理稅務事項及手續。居民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委任他人代辦稅務程序行為,但若涉及廢止、替換委任人或被委任人自行放棄的情況,均有通知當局的義務。
  另外,財政局在稅務程序後,會把大部分文件永久保存在檔案室,但部分不重要的文件,如專業人士的年度開支證明等,則依法保存五年後可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