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續審稅務法典 查帳僅開始前通知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表示,法案建議查核帳簿最遲須於開始查核前通知納稅主體。委員請求政府解釋提前多少通知,政府解釋為了確保有效進行監察,履行監察職責,若具體規定提前幾多日通知,憂慮納稅主體會收藏或消滅有關需被查核的資料。
  黃顯輝表示,九十二條稅務程序原則上行政當局應在九十日內完成,若超過了九十日當局未作出決定,利害關係人有權推定其請求已被駁回。有委員認為應為是「默示批准」而非「默示駁回」。他引述政府解釋,按照行政程序法典,一般行政程序是「默示駁回」推定,政府強調「默示駁回」可以賦予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作出行政申訴或司法上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黃顯輝稱,九十四條提到「關聯實體」,委員認為何謂「關聯實體」定義,認為應由該法作出相關規定。他引述政府回應有關「關聯實體」是因應國際組織或適用本澳的財經科技國際條約訂定,因應不同時間,「關聯實體」的內容及定義或有變。提案人指出,「關聯實體」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作出,能夠更快捷靈活去處理,讓澳門在稅務方面執法活動更能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