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稅務者離世 倘無遺產不追討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討論《稅務法典》,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會議討論到稅務執行程序,當中若拖欠政府稅務或罰款的被執行人離世,政府會介入依法向繼承遺產者追討債務,但當中不具有當然性,不會因父親欠債兒子必然承擔,若有關人士選擇不繼承相關財產,則不會啟動追討程序。
  法案並建議,參與稅務執行程序的政府工作人員,倘作出故意行為致政府未能收回債款,須承擔債務的補充責任。有部分委員認為,現有法律已保障政府可追回賠償,為何還要針對公務員訂立制度,且現有不少部門的公務員收取款項,會否開創先例?黃顯輝引述政府回覆表示,雖然葡萄牙稅務法典已於回歸時被廢除,但過去二十多年法院亦有參考採用,而法典當中亦有規定,故意犯錯的公務人員須就政府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被問及公務員若是無心之失需否承擔相關補充責任?黃顯輝稱,法律對於過失及故意有不同區分,現時法案只針對故意情況。
  另外,會上並討論稅務轉移至補充責任人的情況。黃顯輝引述政府舉例,法律規定買入樓宇兩年內轉售,業主需支付特別印花稅。若原業主沒有支付相關稅項,則新業主需要承擔。財政局提醒購買樓宇的買家,可要求賣家出示無拖欠特別印花稅的財政局公函或聲明,此為最妥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