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股代薪爭議看勞動關係法的滯後性

  近日一條新聞,引發各方關注。那就是:在澳門博彩業持續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各大博企的流動資金接近「乾塘」,威脅到博企的持續發展以至生存的危急關頭下,永利澳門上月中旬由董事會高層帶頭自願「以股代薪」,管理層員工其後亦傳出於今年六月至十二月期間,每月基本薪金的一成以公司股份形式發放。惟經立法會議員林宇滔質疑其合法性之下,澳門勞工局於本週二書面回覆指出,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二條四項及第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僱主向僱員支付的報酬必須是金錢給付,且必須以澳門法定貨幣(澳門元)支付。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關「以股代薪」的協議會被視為不存在。而在當日晚上,永利回覆傳媒查詢時「補鑊」表示,現時有超過九成管理層成員同意由二零二二年六月至十二月實施臨時性減薪措施。公司為答謝相關員工在這充滿挑戰的時期給予的支持,將授予他們等同於減薪價值的公司股份。並表示一直與澳門勞工局保持緊密溝通,確保所有程序符合法。社會上有人質疑,永利是將「以股代薪」變成「減薪送股」。

  勞工局的回應及有關表態:其作為勞動監察部門,會持續監察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倘僱員發現自身勞動權益受損,尤其是未經僱員同意而減薪,可向當局反映;倘證實僱主違反法律規定,局方必定會依法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當然是「依法行政」及「恪守職責」的表現。因為《勞動關係法》有關「僱主向僱員支付的報酬必須是金錢給付」的規定,是「白紙黑字」記載的。而澳門地區實行俗稱為「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其重要特徵是以法律文字為圭梟,不同於海洋法系的「不成文法」,還有靈活調適空間,甚至可以跟從「習慣判例」。因此,勞工局嚴格詮釋及強調法律的做法,並無不妥,反而是「依法行政」的正面作為。

  不過,這又產生了一個問題,永利所採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高端受薪者持股」方式的「異化」,雖然確實是有著與《勞動關係法》相關規定相悖的嫌疑,但卻是在企業遭受不可抗力困境之下,雇主與高端僱員經過協議取得共識之後的「自救」措施,是非不得已的,可以挽救企業避免「倒閉」,致使包括低端僱員在內的廣大員工失業,而導致其利益遭受更大損失的權宜做法。因而「一刀切」地予以制止以至制裁,反而是極為不利於「打工仔」的利益,弄巧反拙。

  更重要的是,作為受薪者的一方,並無反對永利的提議,而且還欣然地自願接受。這顯示,一方面,永利的高端受薪者對澳門博彩業的前景依然看好,目前的困難是暫時的。雖然博彩業在疫後不可能再像前十多年那樣,無序發展,野蠻生長,「撈到盆滿缽滿」,就像台灣地區上世紀八十年代的「錢淹腳目」那樣,但卻可能是健康有序發展,「細水長流」,手中掌握有公司的股權,在領取薪水的同時也可以享受公司的盈利股息,甚至是在退休後還可「躺著領息」,又何樂而不為?保護以至增值受薪階層的勞動權益,這正是勞工法立法的基本原則。

  另一方面,這也反映出新的勞資關係型態。這已超出了傳統的政治經濟學的範疇。如果馬克思仍然在生,在再版其「《資本論》時,可能會將這種新的生產關係形態寫過去。實際上,現在北歐等地實行的福利社會主義制度,正是西方新馬克思主義研究的重要領域。而在我國內地,在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後,許多企業都進行股權改革的探索,讓員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目前一些企業尤其是大型互聯網企業,都正普遍實行員工持股的措施。這是契合習近平主席提出的「共同富裕」的論述的,也有利於企業管理更和諧。

  實際上,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股權形式。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托員工持股會(或委托第三者,一般爲金融機構)作爲社團法人托管運作,集中管理,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作爲社團法人進入董事會參與表决和分紅。無論是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西方,還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中國內地,這種形式被廣泛用於各種各樣的公司重組活動中,包括代替或輔助對私人公司的購買、資産剝離、挽救瀕於倒閉的公司以及反接管防禦。美國西北航空公司便是因瀕於倒閉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而起死回生的。有些公司甚至將員工持股計劃作爲公司融資的一種手段。

  從僱員的角度看,採用員工持股計劃還可以擁有如下對僱員有利的用途:實現公司所有權向雇員的轉移;爲員工的退休提供保障,替代養老金;提供激勵機制,補償雇員工資的减少,激發雇員的積極性,促進生産的提高。因此,員工持股制度作爲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强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和企業的凝聚力的一種手段,近來越來越受到企業界的關注。實行員工持股,使職工不僅有按勞分配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還能獲得資本增值所帶來的利益。對於加强職工的主人公意識,留住公司骨幹人才,激活企業發展內生動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然,永利所採取的方式,並不完全等同於制式化的員工持股計劃,但卻是在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的困境時,「遇到紅燈繞道走」的自救方式,既救企業也救員工的繼續受僱權益,阻遏失業率的提升,有利於社會穩定。

  其實,在前年疫情初起時,筆者和工聯總會先後提出過「以工代賬」的建議。而這種方式,是在抗戰期間的抗日根據地政權創造的,受到毛澤東主席的高度重視和表彰。「以工代賑」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一種扶持政策。現階段,「以工代賑」是一項農村扶貧政策。國家安排「以工代賑」投入建設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貧困農民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直接增加收入。但在實際運作中,一些地方根據當地地方財政的情況,並不是以發放現金作報酬,而是以物質實物以代之。

  而在《勞動關係法》中,並沒有這樣的條文。但當時勞工局對這個建議並沒有提出異議。雖然在特區政府提出系列救經濟、保民生措施後,居民的生活有所保障,因而特區政府並沒有實行「以工代賑」的措施,但也折射了當時勞工局是能夠靈活詮釋及執行《勞動關係法》的。

  時代在進展,形勢在發展。現行的《勞動關係法》已經制定多年了,應當依據形勢的發展,與時俱進地進行調適性修訂,引進新型的勞資共享支配型態,共同富裕的方式。尤其是在面對不可抗力的困難下勞資雙方互救互濟,及橫琴深合區的跨境勞資關係形態等,進行修法調研,以適應新時代及新環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