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合區「雙15%」政策 落地實施助聚才趨同

  【本報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16日上午11時舉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新聞發佈會,標誌著「雙15%」優惠政策正式落地實施。深合區執委會主任李偉農,副主任聶新平、牛敬和蘇崑,以及深合區稅務局總會計師張惠冰出席,介紹系列政策出臺的背景意義、政策內容亮點及貫徹落實措施等並回答記者的提問。
  上述所得稅收政策簡稱「雙15%」優惠政策,是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專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推出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方面,在合作區工作的境內外高端人才及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對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
  助深合區夯基聚才趨同
  聶新平強調,「雙15%」稅收優惠政策是《總體方案》提出的一項「基石」性政策,對合作區加快建設具有重要推進作用,他用3個「關鍵字」來形容「雙15%」稅收優惠政策出臺的意義:
  一是「夯基」,通過精准匹配「四大重點產業」,夯實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產業基礎;二是「聚才」,通過擴容升級「優惠享受群體」,著力吸引境內外高端人才加速集聚;三是「趨同」,通過實施「澳門居民個稅優惠政策」並優化適用規則,全力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
  張惠冰表示,「雙15%」稅收優惠政策,首次在合作區落地多項創新內容:一是首次施行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二是首次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新增澳門特色產業,三是首次施行鼓勵企業「走出去」、加速企業資金流動的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張惠冰表示,相信該政策的落地實施,將大幅降低澳門居民、澳門人才在合作區的稅負,促進澳門居民、澳門人才彙聚合作區,參與合作區開發建設,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雙15%稅制促澳經濟多元
  蘇崑表示,此次印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在條目數量上與原先相比較「擴容」近一倍,對有利於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鼓勵類條目做到「應納盡納」,並明確將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下限下調至60%,從而使合作區內更多企業能享受國家政策紅利。
  其中,以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為主線,新優惠目錄著眼於「吸引新澳企,壯大新澳資」,基本囊括了《總體方案》明確支持合作區發展的四大新產業,特別是對高新技術產業實現從研發、設計、製造等全鏈條產業覆蓋,新增中醫藥、澳門品牌工業、現代服務業、現代金融業等產業門類,在文化會展商貿產業新增「內地與澳門、葡語國家貿易經紀、代理與服務」等特色產業,進一步增強科技創新要素的集聚力、澳門品牌工業的扶持力、文旅會展產業發展的引領力、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的支援力。
  蘇崑表示,雙15%稅收政策優惠力度大,大幅降低了合作區符合條件企業和個人的實際稅負水準,縮小琴澳兩地稅負差,對推動合作區產業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遠低於內地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稅負水準明顯下降。
  澳人個稅稅負趨同澳門
  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澳門稅負參照澳門稅法關於職業稅、所得補充稅有關規定計算,實現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來源於合作區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負與澳門趨同。
  他舉例說明,某澳門居民2021年僅在合作區受雇,其在合作區取得工資收入,倘金額相當於澳門居民收入中位數每月兩萬澳門元,以13個月收入計算,年收入約合22萬元人民幣,在不考慮稅收減免情況下,按內地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約1.4萬元人民幣,而在適用政策優惠後,僅需繳納約2,300元人民幣,與該部分所得對應的澳門稅負一致。
  蘇崑指出,新稅收政策創新程度高,新增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一項是在合作區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鼓勵合作區企業「走出去」、擴大境外投資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增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
  例如,合作區某高新技術產業企業,2021年在新加坡新設一家分支機搆,2021年全年從該分支機搆分回營業利潤100萬元,不考慮稅收減免,為方便計算,假設該營業利潤已在新加坡繳納企業所得稅17萬元,因該分支機搆設立在合作區外,分回的營業利潤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抵減在新加坡已納稅款後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8萬元人民幣,適用稅收優惠新政後,該部分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降低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分回收益的稅收負擔。
  第二項是合作區企業新購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攤銷,有利於改善企業的現金流,減輕企業的負擔。
  例如,合作區某企業2021年外購一項專利技術,單位價值為400萬元,在稅收新政出臺前,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每年僅可抵扣成本40萬元,按照企業所得稅25%稅率計算,即每年僅可抵減稅款10萬元;適用稅收新政後,該無形資產全部支出400萬元可提前至支出發生當年全部攤銷,按照企業所得稅25%稅率計算,即當年可抵減稅款100萬元,減少資金佔用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