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澳進入「相對靜止」,法院及辦事處暫停對外辦公,對於是否也要中止訴訟期間計算的問題,多名法律界人士受訪時指,《民事訴訟法典》第93條及第94條已對訴訟行為期間的計算作出詳細規範。其中有意見認為法官委員會這次決議的運作安排明顯有別於先前所作決議的表述,按照這次決議內容,當中已清晰表明為配合區政府防控抗疫措施,決定暫停法院對外運作,不接收訴訟文書,因此應按照一般法院不辦公的情況處理。
此外,他們認為法官委員會作為管理及紀律機關,是否有權就中止期間作出決定值得商榷,原因是有關問題已涉及法官對案件的具體處理,即是對相關條文的理解和解釋須由法官作出決定。如有律師持不同理解或不服法官的決定,亦有機制解決有關問題,而各級法院亦會對此依法作出處理。
律師公會秘書長李金月表示支持政府和法院的防疫措施,但希望能夠明確法院暫停辦公,是否會相應延長或中止訴訟行為期間,長遠亦要探討相關更明確的可行方案,以更好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李金月指出,律師界支持政府和法院的防疫措施,並樂意配合,但現在律師界仍要處理緊急案件和訴訟期間正在進行的案件,形容面對很大困難。
繼法官委員會作出暫停對外運作決議,律師公會亦向各會員發出傳閱公函,配合相關措施,但法官委員會的決議中無明確是否中止訴訟行為期間,因此引起律師業界不少聲音,認為在疫情期間應該中止訴訟行為期間的計算。
她指出,訴訟行為期間牽涉申請書、答辯或上訴等期限,律師在此期間要處理大量文件工作,背後要做大量資料搜集、參考研究案例,和當事人開會研究案件,有些情況更需要翻譯協助等等,每步工作都要小心謹慎,更不可錯過訴訟期間,以免令當事人權利受損。
希望法官委員會能夠明確在法院及辦事處暫停對外辦公這段時間,無法交「稟」是否構成「合理障礙」,有關的期間是否中止計算,希望法官委員會在這方面可以更加清晰,讓律師業界清楚在疫情的非常時期是否可中止期間的計算。防疫工作和訴訟當事人權利需要取得平衡,若期間不可延長計算或中止,希望可讓需要履行期間完成訴辯書狀的律師到法院查閱卷宗,或向有關當局申請文件,而且可以讓律師在適當的狀況下履行其工作。為配合防疫措施,律師業界不少同事認為希望可以中止訴訟期間。
李金月亦認為,疫情難以預測,需要探討長遠方案,明確日後在什麼情況下可延長訴訟期間或中止計算訴訟期間,以便配合防疫工作的同時,又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進一步完善電子政務及電子化工作,以便在非常時期,司法機關與律師之間的聯繫、查閱卷宗及提交訴訟文書能夠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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