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審動物診療商務法 關注診療事故處理機制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3日下午續細審《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法案,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動物診療事故的處理機制、動物診療場所及商業業務場所的要求及過渡制度等,將約見政府進一步討論。
  黃顯輝表示,法案訂定了獸醫紀律制度,若獸醫涉違紀行為,已有處罰機制。但法案對於動物醫療事故未有著墨,是否代表日後將按民法典的民事責任制度處理,由飼主自行舉證?診療事故如何與動保法的民事或刑事制度銜接?想聽取政府介紹。
  法案並建議“動物診療活動場所”不得設於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內,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不得設於與從事有關活動或業務不相符的不動產,尤其是居住、工業、酒店、公共設施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有委員關注,上述的居住用途不動產是指整幢大廈抑或住宅單位,商住樓宇的地舖能否開設動物診所或商業場所?
  亦有委員指出,有旅客會攜帶心儀的寵物入住酒店,認同酒店不得從事動物繁殖、售賣等商業行為,但出現臨時寄養機會大,按此立法後是否代表飼主不得把動物臨時寄放予酒店,而要寄養於酒店外的場所?又指馬場批給合同容許承批人代馬主飼養馬隻,能否與現時的法案銜接?立法會顧問稱,若批給合同有安排,相信與法案銜接問題不大。
  法案設有過渡制度,規定在法律生效日前已擔任獸醫一年或以上,及在澳門曾連續或間斷從事動物診療一年或以上的澳門居民,可向委員會申請專業資格認可登記。但有委員關注本澳未有獸醫專業制度,如何證明曾從事動物診療的活動?以上的問題,將約見政府再逐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