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樓宇滲漏水制度 張司:末季提交立會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議員黃潔貞《處理樓宇滲漏水法律制度》進度的口質時表示,法務局已擬定了法案的初稿,將在下月聽取專業團體和社會人士的意見和建議,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張永春表示,將來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仍維持,對無法解決的個案,政府透過新法,針對目前主要面對的「檢測難」、「入屋難」、「維修難」、「追討難」逐一解決問題。
  現時滲漏水單位檢測等侯時間長,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檢測,有關報告可作必要仲裁或司法訴訟之用。設立必要仲裁制度來解決「入屋難」,如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顯示有跡象懷疑某單位引起滲漏水,則該單位的住戶有義務配合進行專業檢測,如拒絕合作,受影響住戶即可提起必要仲裁,仲裁庭可發出入屋檢測的許可命令,以便進行相關的檢測。
  滲漏水的必要仲裁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當事人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尤其是要求敗訴方在期限內進行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及作出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