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當年立法成果與時俱進予以完善豐富充實

  此前,在討論如何完善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體系時,包括筆者在內,不少人都在探討,究竟是參考中央的做法,以新的反映「總體國家安全觀」,尤其是收納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各項因素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並制定《反間諜法》以取代原有的《國家安全法》的方式,將防範非傳統國家威脅的各項因素的條文內容,收納進《維護國家安全法》,甚至是重新制定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還是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成果,而且其內容也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一致,因而應以補強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方式進行,並在「實體法」的基礎上,增加「程序法」及「組織法」的內容?
  現在的做法,按照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所示,是並沒有採用國家立法的模式,亦即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廢除原有的《國家安全法》,後來再制定《反間諜法》來執行原有《國家安全法》職能的方式,而是修訂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與時俱進地完善補強及豐富充實相關的規範內容。
  這種方式,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這樣做的好處較多。其一、是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尊重當年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因為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為了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制定的,因而就是履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性責任。因此,這個基本出發點不能「先破後立」以至是「另起爐灶」地予以推翻,只能是在此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補強及完善。
  其二、也是對當年主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行政長官何厚鏵及積極參與立法工作的行政、立法機關的人員,及支持立法工作的全體「澳人」的辛勤工作,官民合作的勞動成果的尊重。實際上,在當時及以後的一段時間,這項成果是習近平主席盛贊澳門特區「風景這邊獨好」的重要內容之一。
  雖然說,澳門特區的愛國愛澳氛圍較為濃厚,但當年為能夠在香港的惡劣氣氛對澳門發生較為嚴重的「月暈效應」,香港的一眾動亂分子經常跑過來澳門,為澳門的「戰友」出謀獻策,以至「親自落場」參加,及炮製顛倒黑白的所謂「民調」,還親身參加反對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遊行活動等之下,澳門特區能夠頂住這個邪惡壓力,確實難得。因此,必須維護這個勞動成果。
  眾所周知,《澳門基本法》是一九九三年制定的,而且為了適合當時的社會環境,因而在授權未來澳門特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只是針對「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七宗罪」。這在當時,是適當的。但在二零一五年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並歸納梳理了二十多種「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而且後來還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針對香港當時的形勢,制定了《港區國家安全法》之後,無論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範,還是澳門特區為落實貫徹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性責任而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就顯得有所不足以至是滯後,而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港區國安法》相比,形成了「窪地效應」,必須進行完善補強及豐富充實路了。以求修訂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能夠達至與國家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的同等的維護水平,使得澳門特區履行同等的國家安全標準,從而達至提升澳門特區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其實,這也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給予澳門特區的責任。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就明確了澳門特區的國家安全責任,亦即維護國家安全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國家安全法》將澳門納入國家安全法符合憲法和基本法規定,因而對澳門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澳門特區也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以保障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不能因為實行「一國兩制」就可以「減免。
  因此,在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時,除了是強化刑事範疇的內容之外,也有必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體例及基本內容,規範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負責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的頂層架構設計機構;規定特區政府、立法會、司法機關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公務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和統籌各領域安全原則、堅持標本兼治、預防爲主原則、堅持專門工作與群衆路綫相結合原則。
  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應當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任務,以及維護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核安全等各項具體任務,並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建立健全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國家安全保障措施,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幷分別對財政、物資、科技、專門人才、專門工作手段和宣傳教育保障進行規範。
  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還應當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澳門居民的神聖義務和責任,强調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因而有必要規範居民和團體維護國家安全的一般性義務,及所有公私企事業機構的教育動員義務,企事業組織的特殊義務等。居民和機構支持、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産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死亡的,有獲得補償或者撫恤的權利;對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爲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