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人才引進法 關注引進人士資格條件

黃顯輝(左)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審議《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引入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有關人士獲行政長官批准申請獲得居留許可後,可以申請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在澳門工作。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列明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多項申請條件,包括要年滿廿一歲歲的理據,以及具備中葡文任一語言的良好書寫及口語能力等,會否導致排除語言水平不足或殘疾專才的申請。
  法案建議參加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人,尚須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聘用擔任符合計劃內所列的人資緊缺的專業聘務,且薪酬須達到指定水平。黃顯輝指出,按文本建議薪酬水平由補充性法規訂定,有委員認為薪酬水平較為重要,應列在文本內。同時,文本或行政法規均沒有打算針對本地僱主的實質條件,如規模、是否從事重要產業等作出規定,只是就僱主的形式上有列明,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黃顯輝又稱,文本建議在澳門特區登記的公司、公司常設代表處、社團或財團視為本地僱主,有委員關注不排除專業人士受聘於執業會計師的“合夥”,希望政府說明“合夥”又是否會視作僱主。
  另外,委員會非常認同透過電子途徑,快速方便讓申請人與主管實體作出聯繫,但又關注若本地律師代替申請人提交文件或行政申訴時,應如何操作?電子平台是否是唯一的聯繫渠道?針對電子通知制度又如何與《行政程序法典》銜接。希望提案人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