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定位完善實體法融入程序法和組織法

  從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的內容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訂方向,呈現了兩大特點。其一是調整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特別刑事立法」的定位,在完善現行的刑事實體法有關規定的同時,融入程序法及組織法的規範內容,使其成為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基本法律;其一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靠攏,增加「一般規定」,增訂一系列原則性規定,明確法律的標的及宗旨、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方面的主體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保障等。通過增加上述規定,體現了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的定位。
  調整定這樣的調整安排,當然是為了適應澳門特區面臨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與任務發生深刻變化的需要,及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出發,更好地構建和完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發揮好《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用的要求。而且,也是與《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基本要求相適應的。實際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中央授權澳門特區為懲治侵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而設計,主要是針對屬於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澳門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七宗罪」。而諮詢文本建議增設的刑事實體法內容,則是結合「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諸元素,及國內外、澳門特區內外面臨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而進行補強、豐富、充實。
  正如保安司長黃少澤在宣介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記者會上所言,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這十多年間,國際和周邊的安全形勢已經發生深刻的變化,在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下,國家和澳門的安全與發展,正面臨更多、更新和更嚴峻的問題和挑戰。要有效應對複雜多變的安全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和澳門的長治久安,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維護國家安全法》需要與時俱進,以適應新時代維護國家總體安全的需要和客觀要求。
  實際上,現在不但是國際形勢發生巨大變化,國際政治鬥爭波詭雲秘,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交織糾纏,而且就是同樣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區,也在內外部反動勢力的煽動組織下,先後發生了各種衝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尤其是非法「佔中」和暴力「反修例」等態勢,已經走到「顏色革命」,意圖顛覆特區政權以至國家政權的危險邊緣。而在我們澳門特區,也蠢蠢欲動地有此種跡象,包括有人在政治上提出含有分裂國土煽動「獨立」意識的「公投」、「自決權」等口號,也包括有人意圖利用澳門受疫情衝擊,經濟大幅下滑、失業率上升的經濟民生問題,進行政治化的操弄,暗中動作不斷,甚至在國際場合上跳下竄。而在比照之下,就顯得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存在著入罪門檻高、保護法益有限、犯罪主體過窄、罪名設置不夠周密、欠缺適用於國安案件的特殊程序等問題短板。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及時填補相關規範漏洞,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築牢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因此,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方向,是調整其原來「特別刑事立法」的定位,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制式,引進增加「一般規定」的同時,通過修改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及增加程序規定,使之成為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基本法律。
  在修改刑事實體法有關規定方面,諮詢文本提出了多項建議。包括:一、修改「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犯罪構成,使之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改為「顛覆國家政權」,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等罪狀。二、完善「煽動叛亂」的罪狀,增加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三、完善「竊取國家機密」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的罪名表述改為「侵犯國家秘密」;洩密主體並不限於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執行當局任務等特定情況;將侵犯國家秘密罪行性質調整為「危險犯」,一旦作出行為,即受處罰,同時對該行為造成實際損害的加重處罰。四、擴大第六條「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第七條「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主體範圍,完善第七條的罪狀及「聯繫」的表現形式等。五、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適用範圍,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都納入懲治範圍。此外,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等等。通過上述修改,進一部完善犯罪構成,降低入罪門檻,嚴密罪行規管範圍,切實解決現行實體法律規定不適應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的問題,增強實體規四條「煽動叛亂」罪的規定,更是適應現實環境的需要。這是因為,現行規範只是規定了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以及公然和直接煽動駐軍放棄職責或叛變等罪狀。但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是,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公共秩序的騷亂行為,這類行為己經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不過還沒有升級到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嚴重程度,無法適用這些罪名予以懲處,但其對國家穩定所造成的嚴重危害卻也不容忽視。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第三百條「煽動集體違令針對的是在澳門確立的制度,上述行為危害了國家穩定,損害國家安全利益,卻無法適用澳門《刑法典》予以懲處,因而必須對《維護國家安全法》進行補強。
  在融入程序性規定方面,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和「臨時限制離境」措施,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等,為國家安全案件的執法提供有效手段。
  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從刑事立法修改為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的法律,除了是為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之外,也是為打撃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實踐需要。在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實體法的基礎上,補足程式法和組織法的相關内容,這是健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機制的發展方向和必然要求。使得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機制,能夠成為有效打撃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有機統一整體,任何一個方面都不會出現偏廢,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這部法律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也才能符合修改後的國安法作為國安法律制度中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