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明確罪狀 故意行為觸法

  【本報訊】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行政法務界別專場)上,葡英傳媒協會代表關注媒體在「國安法」上的處理問題,指出作為外媒,必然與外國的團體或媒體聯繫,問當局會否向新聞工作者發出指引,以免傳媒誤墮法網?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出,任何法律都有抽象規定,但立法一定要明確各類犯罪的罪狀,相關規定要盡最大努力去明確,非常嚴格地描述罪狀。全世界的立法標準是善良家父原則,以一般人智力能理解、執行、守法的標準去立法。
  除了有些人因職務、勞務關係有義務保守好國家秘密,若過失要承擔刑事責任外,其他犯罪要「有故意,有罪狀,有事實」的情況下才會觸法,「不是話你與邊度交流就會觸犯,而是要故意及有行為才觸法。」他又提到,「有些人話採訪過程中唔知乜係國家秘密,有個人(受訪者)講出來,你覺得好得意,唔小心發出去。但若證明你是知道的,甚至你是故意套出來的,而且符合罪狀規定,就符合法律的懲處。」黃少澤強調,不知道就無問題,但刻意為之,竊取後擴散,都是構成「侵犯國家秘密罪」。
  黃少澤稱,不會向傳媒發出指引,但葡英傳媒或本澳傳媒團體若希望加強合作,甚至宣傳教育,他非常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