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址歸位與歐維士石像面向

  公共建設局網站刊登南灣大馬路終審法院大樓建造工程——基礎、地庫及外牆支撐的資料,工程委託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月,合約竣工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三月。設計者為馬若龍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承建商為瑞權工程有限公司,質量控制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機電設施質量控制為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工料測量為眾為工程諮詢(澳門)有限公司。
  公共建設局網站的資料還顯示,根據設計方案,終審法院大樓建造工程將保留舊法院大樓並按新功能對一部分空間進行重整,同時亦會進行結構加固及內部裝修;而前司法警察局大樓則僅保留東翼部分的沿街立面,其餘部份將拆卸,然後興建包括地庫一層和樓高三層的新大樓。另據工務局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出的規劃條件圖顯示,該地段A區整棟舊法院大樓須保留整棟建築物、而B區即傅禮士神父街與龍嵩正街的沿街立面須保留、不得加高;C區的樓宇及建築物不得超過海拔二十七點九米,亦即與目前位於龍嵩台一則的現有建築物相比,將會降低約十米。
  終審法院大樓建造工程項目將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為新大樓的基礎、地庫及外牆支撐,主要內容是對前司法警察局大樓進行拆卸及保留東翼大樓部分沿街立面,並進行基礎樁及地庫一層的建設工程等。當局向七間公司發出「南灣大馬路終審法院大樓建造工程之基礎、地庫及外牆支撐」詢價標,七間公司的投標價格為五千五百九十七萬至七千九百九十八萬澳門元。最後由出價最低的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獲判給,造價約五千五百九十七萬澳門元,工期四百三十五個工作天。
  其中的A區亦即法院大樓舊址,建於一九五一年。落成初期曾被用作為多個政府部門的辦公場所,包括當時的財政廳、民政廳、經濟廳、公鈔局及法院,故又稱為政府合署大廈。其後因地方不敷應用,上述非司法機構相繼遷出。澳門回歸後,大樓正式被更名為初級法院。二零零三年因其內部結構發現處於危險狀態,初級法院亦於當年八月,該大廈一直空置至二零零七年。當年十月,財政局決定將該大樓的發展權交予文化局,同日敲定其作為澳門新中央圖書館的選址。
  二零二零年八月,該計劃被剎停,新中央圖書館改為利用愛都酒店舊址改建。特區政府認為原法院大樓具有歷史價值及建築特色,將盡量保持原貌並留予司法機關使用,最後確定將之連同司法警察局舊址一道,作為終審法院新址的選址。  
  舊法院大樓樓高三層,具有折衷主義風格。大門處有寬闊的大理石臺階,兩旁各列有一條三層高的四根愛奧尼亞式粗壯巨型圓石柱,配以門牆上的雙層三柱,以及稜角分明的線條,彰顯非凡氣勢,均象徵政府的權力。該建築物名列澳門一百二十八項受保護文物建築之一,屬「具建築藝術價値的建築物」。
  將舊法院大樓改建為終審法院,顯示前屆特區政府有關將法政機構集中在一個區域辦公的設想,已被擱置。實際上,隨著位於新口岸的檢察院大樓的落成使用,及初級法院大樓的續建,還有具有準司法機構性質的審計署也將遷往新口岸的新建政府公共大樓,司法機關的位置已經呈現散佈各處,「全面開花」的格局。而原規劃法政區的新城填海區B區的一個區域,現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則設想為甲級寫字樓區域,作為總部大廈的集中區。但受疫情影響,而被拖延了下來。
  其實,未來終審法院院址所在的主體建築部分,原本就是第一審法院所在。因而現在安排終審法院遷往該處,其實是回歸,當然審級位階跳躍了兩級,將會成為終局審判機關的位址。而該建築物的建築風格,與西方一些注意保護文物建築的國家和地區,法院大樓多具有古典文明特色的風格基本相吻合。這總比現在終審法院大樓的外貌「不倫不類」,既沒有西方司法機關的特色,也不像內地法院大樓那樣的「高大威猛」。現在的選擇,不但具有政府權力象徵的意涵,而且比內地各地法院大樓的追求玻璃幕牆冷色調,更呈反超越態勢。在此意義上,可說是頗為契合「一國兩制」和中西文化融合的內涵。
  正因為這座大樓具有政府權力象徵特色,在回歸前是澳門少有的除前澳督府之外,懸掛葡國國徽的建築物。當然,並非是使用金屬或木材製作的國徽,而是以浮雕形式隽刻在大樓門面的高處。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凌晨零時,回歸大典會場上的葡國國旗降落、中國國旗升起的那一刻,就由建築工人將之剷掉。直到現在,如果仔細辨認,還可看到建築工人隨即以大樓外牆相同的意大利石米批盪補填的痕跡。相信,在新終審法院的建築工程中,將會設法徹底消除此痕跡。
  也正因為此大樓具有政府權力象徵特色,並曾經是前澳葡當局的政府合署大樓,因而在一九五五年的那場「澳門開埠四百周年紀念」事件鬧劇,就將首個踏上中國土地的葡國人歐維士的石像,矗立在此大樓門前馬路的迴避處。不過,在中國政府抗議下,前澳葡當局以「缺乏財政資源」為由取消活動,拆除將近興建完工的「中葡友誼四百周年紀念碑」,並將原本面向香港屯門——其實更是面向中國大陸的歐維士石像,也來個「華麗轉身」,一百八十度地轉為面向舊法院大樓,有點「面壁」的意味。
  澳門回歸後,歐維士石像的配件十字架石柱,因為整頓交通,而遷移到南灣舊法院大樓斜對面的小公園去,被「隱蔽」了起來,不那麼顯眼。這與澳門回歸前,葡國因為擔心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將會拆卸阿馬留銅象,而以「整頓交通」為由,將之拆卸運回葡國,有著「異曲同工」之妙。而歐維士石象也在「整頓交通」中,用鐵欄杆圍了起來,再加上已經成為交通要道,行人不能靠近,也就不能象回歸前那樣,可以走近「瞻仰」。這就間接地帶有消減殖民政治符號的用意。
  而在終審法院搬遷到舊法院大樓後,倘歐維士石像仍然站在終審法院大樓的正對面,亦即是「面向」終審法院大樓,就將會令人產生「不舒服」的感覺。因而適宜像「十字架石柱」那樣,也遷到南灣小公園去,其實是主人與配件「團聚」,更顯緊湊及相配緊隨,反而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