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審都更法引新制度 兩情形下可解除租約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指,會議討論政府於8月30日提交的新工作文本,修改內容較多接納了委員會的意見,有助加快重建速度,法案建議明年1月1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列席會議,閉門會議逾兩個半小時。陳澤武表示,法案新工作文本引入新制度,現時三年內業主無法單方面向承租人解約,陳澤武稱,政府為推動重建,“破咗少少例”,若得到百分百業權同意及仲裁判決,業主可通知承租人解除合約,但要按民法典提前通知;且租約失效不妨礙承擔人根據民法典或合同規定向出租人要求賠償。委員會認為新制度可取,可加快重建速度。
  租賃合同方面,若全體所有權人訂立重建協議後或強制仲裁後,不得再訂立涉及重建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即不能有釘子戶,否則租約視為無效。
  改變用途方面,除了政府主導或城市規劃而一定改變用途不得反對,若重建的住宅改為商業用途,即使只有一個單位業權人不同意,仲裁庭會拒絕申請改變用途;除非改為商住用途,重建後給予其住宅單位。委員會認同修改,可保障所有權人的居住權利。
  重建程序方面,法案原來建議須由已註冊技術員編製重建方案草案,委員會認為不夠彈性,新工作文本接納意見,改為利害關係人或業權人只要取得樓宇資料、預計重建的負擔的草案,便可開會了解重建意向,無須技術員編製草案。
  陳澤武表示,法案仍有小部分需要修改,期望政府送交新工作文本後,盡快完成意見書,之後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