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細審稅務法典 統一單行稅法繳稅期

黃顯輝(左)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0時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稅收應於稅務法律所定期間繳納,由於現行單行稅法的繳稅期間參差不齊、有不同規定,政府代表稱會整體檢視現行單行稅法,考慮統一繳稅期間,令市民更為清晰,但沒有表明具體時間。黃顯輝估計政府或會參考30日內。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黃顯輝、委員會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委員會提醒政府一些不定期稅務(即偶然繳納的稅務)的稅單無指明繳納的期限,希望稅單指明相關繳稅期限。
  法案建議如稅務法律未訂定繳納期間,該期間自作出結算通知起計為期30日。黃顯輝引述政政府指出定期繳納稅務的如地租、房屋稅、營業稅、職業稅等,大部分稅項在稅單中列明納稅期限,而偶然稅務是因應每部單行稅法的規定,例如物業轉移印花稅一般是在結算後30日內繳交,若單行法無規定期限就按此法律計算。
  法案建議引入依職權複核的嶄新制度,儘管申訴期、上訴期已過,只要符合法案規定,政府會把多徵收、不應徵收的稅款還給納稅人,至於政府收少了的稅,政府亦可依職權糾正;並建議是由稅務當局主動或按上級命令進行。有委員認為依職權應包含應納稅人請求、申請時,屬當局錯誤亦應退回不應收或多收的稅項,政府表示會考慮。
  此外,委員會亦討論到保全措施的條文,對於法案建議檢察院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對稅收債務人、連帶責任人或補充責任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委員會指出由於提起保全措施的程序緊急,關注為何要由檢察院提出而不是由行政當局提出,若檢察院對行政當局的意見有分歧時可能出現拖延,政府代表稱會研究委員會意見,未有取態。